多地环保腐败窝案频发 执法者成违法者“保护伞”
2014-12-01 07:21: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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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环保腐败手段 环评、验收、执法“跑冒滴漏” 梳理这些案件,不难发现环保腐败窝案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项目审批以及监察执法的“跑冒滴漏”三个方面: 环保测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肇庆广宁县环境保护局原局长欧阳杰、副局长彭广华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审核通过并擅自批准广宁县联和长汇金属制品厂从事电镀和金属加工项目。在该厂建设的电镀生产设备严重超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规模的情况下,欧阳杰、彭广华违反相关规定,同意对该厂进行竣工验收。该厂长期违规直接排污致使漫水河水质出现氰化物异常,造成严重污染,并对下游居民生活用水产生严重影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广宁县江屯镇党委书记谭万亮、广宁县联和镇副镇长吕其华为该厂协调环评不合格问题,先后收受了该厂承包人麦瑞钟的贿赂。 项目验收有“猫腻”。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环保局监督股股长陈炳荣,在曲江区盛兆矿业有限公司搬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中收受该公司贿赂,未按要求验收建设项目,以致后来承包经营者郑某雄等人将生产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到北江河,造成河水铅浓度严重超标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执法“吃拿卡要”。句容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许某在案发落网后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监管企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许某称,2006年至2014年年初,他先后99次非法收受20余家被监管企业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 据了解,这些落网的环境执法人员除了执法时走过场外,对于上级机关的突击检查,有的还向企业通风报信,与违法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 扎紧制度笼子 预防监管部门公权力“变现” 查办江苏句容环保腐败窝案的检察官介绍说,“环境行政执法过程全部在相对封闭的空间运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因此一线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另外在环保专项补贴资金申报环节,相关管理规定过于宽泛,且同时涉及环保、发改委等多部门,对项目申报条件、审批、拨付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途径、方法、责任主体、追究机制等规定均不够明确。”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认为,一些违法企业为了节省治污成本、骗取环保补贴资金而向环保系统官员行贿。久而久之,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权力缺少有效约束,对执法者缺少监督,一些掌握权力者就会用手中的权力换取金钱等物质利益。” 张思宁认为,应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管,扎紧制度笼子。通过完善纪检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遏制住“猫鼠一家”的歪风。“环保领域的腐败案件有其特殊性,企业偷排污染环境,显而易见,只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严查主管部门渎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就可以有效减少企业和监管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彭涛认为应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比如环评,让公众或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进来,防止腐败。在制度方面,除了纪委、检察院等大的监督之外,还缺乏细节方面的监督,比如招投标等一些关键环节腐败如何防范等,制度实际是缺乏的。“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的,不留死角的,应细致化、体系化。” 彭涛说,还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抽查制度。对执法人员定期随机抽查,一旦发现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收受礼品礼金,要坚决查处。同时,建立执法回访制度,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做到文明执法、是否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现象。□记者孙仁斌 朱国亮 梁爱平 吴燕婷 综合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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