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陈刚,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24.周磊,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政秘科出纳,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25.师耀光,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城西分所三级警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6.柳铁进,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9日被取保候审。 27.胡春瑞,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8日被取保候审。 28.龙敏,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9日被取保候审。 29.王萍,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30.卢建波,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7日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31.朱楚才,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9月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4日被取保候审。 32.陈建武,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运政股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33.唐志勇,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34.胡有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副站长,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35.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因涉嫌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于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胡衡华,中共湖南省委委员、长沙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长沙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何寄华,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民盟湖南省委副主委、民盟长沙市委主委,分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工作。对长沙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杨懿文,中共长沙市委委员、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副厅级)、长沙县委书记。对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指导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胡建新,中共党员,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分管处室、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刘明理,无党派人士,长沙市政协副主席兼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唐国栋,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查验、打击货车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高速交警支队未认真履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杨国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履职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徐新楚,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审批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张智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李琛,中共党员,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稽查科科长。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指导督促不力,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李宏,中共党员,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对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张晓,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局长。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执法指导不力,督促指导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胡卫湘,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工作。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执法工作指导不力,督促指导区县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工作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刘宁格,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对督促指导区县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工作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李远书,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对运输证年审督促指导不力,对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龙勇,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稽查科。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监督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杨静,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政。对窗口工作指导不力,对工作流程不规范、公章管理不严、道路运输证年审监管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8.谭玲,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负责窗口日常管理、公章和行政处罚。对公章管理不严,对肇事货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把关不严。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9.杨静,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负责窗口资料接收、初审,协助公章管理。未发现肇事货车年审未按规定进行两次二级维护备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0.石敏初,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高速交警支队。对高速交警支队应急处置和执行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督促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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