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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致44死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7人被移交司法

2014-11-30 13:24: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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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黄祖华,女,中共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管科科长(工人身份),负责汽车租赁企业许可及源头安全监管。在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可年审时对企业提交材料把关不严;履行汽车租赁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期利用未办理租赁手续车辆租赁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加永多吉,藏族,中共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旅游科主要负责人,负责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管。没有认真履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违规承包租赁车辆、安全例检制度不落实、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等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多吉次仁,藏族,尼木县公安局政委,分管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路段长期存在的车辆超速问题不够重视,对加强事故多发路段路面巡查管控工作指导不力,对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洛桑坚才,藏族,中共党员,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辆普遍超速问题、旅游旺季营运客车增多等情况,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对事故多发路段巡查管控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洛松泽仁,藏族,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检查中队队长,负责过卡车辆限速、车况检查任务。对所辖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问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阿旺,藏族,中共预备党员,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调查中队队长。对所辖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问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欧阳旭,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15.苏平,中共党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在圣地公司总经理退休后,没有指定具体负责人主持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

2.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部门吊销志远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彻底整顿圣地公司。

3.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用最坚决的态度坚守安全发展红线。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结合西藏实际,把安全生产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监管力量和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针对西藏地处高原特殊情况、道路交通实际以及旅游业大发展的形势等,研究制定西藏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加大财力和人力投入,形成有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客运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加强对租车人员和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旅游客运企业要将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作为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必修内容,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严肃查处非法租赁汽车行为。拉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规范汽车租赁合同,张贴租赁标志,严格查验租赁车辆所有驾驶人员资质,未提交驾驶资质证明的不得驾驶租赁车辆;加强对租车合同检查和日常暗访暗查,发现非法租赁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扭转汽车租赁市场混乱局面。

(四)切实加强旅游客运企业源头管理。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落实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车辆例检制度和派车制度,强化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一律停运整改,杜绝新增进入客运市场的车辆实行租赁、承包、挂靠经营。要严格落实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动态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停运整改,对蓄意破坏或故意关闭动态监控装置的驾驶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辞退。

(五)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拉萨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和临水临崖等事故多发路段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营运客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运用客运车辆运行动态行驶监控系统,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客运车辆路面监控,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队伍装备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设,适当充实基层和一线执法力量。

(六)大力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交通部门要针对地形地貌复杂、交通安全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高发路段多、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在急弯陡坡、临江临崖、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尽快加装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要完善限速设置、交通安全管理设备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级和安全保障水平。

(七)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理顺旅游客运企业监管体制机制,切实解决拉萨市旅游客运企业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脱节等问题。拉萨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拉萨市运输管理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监管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履行交通运输企业源头监管职责,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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