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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患精神分裂症因3元捅死业主 终审获刑15年

2014-11-29 14:41:10 刘江浩 来源:海南特区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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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取3元停车费问题,海口亚洲豪苑小区保安和小区业主发生争执,业主陈某打电话叫人来打保安。保安徐某已经逃离现场,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措施解决矛盾,却到宿舍取水果刀返回,最终捅死业主。针对此案,省高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保安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3元停车费引冲突保安捅死业主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保安徐某在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的亚洲豪苑小区南区南门岗值班时,亚洲豪苑小区业主陈某(男,殁年37岁)驾车从南门岗亭出门。因收取3元停车费问题,这名保安和这名业主发生争执。发生争执后,业主陈某称要打保安徐某。保安徐某听闻后,就连忙跑到宿舍,将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后,返回南门岗亭。

2人相见后,业主陈某上前对徐某进行推搡。被推搡后,徐某用水果刀朝陈某左胸某、左背某、右腋窝前部、右臀外侧部等部位捅刺数刀,陈某被捅伤后,后退至小区附近一银行出口处并蹲在地上,徐某见状停手返回宿舍,途中将水果刀扔在小区南海居1号楼门前的绿化草丛中。

业主陈某受伤后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于2013年5月27日2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徐某作案行凶后,便回到宿舍换了衣服后,来到海口市龙华路东方广场找其妹夫戴某,并打电话给物业经理云某,告知其用刀捅伤陈某一事,并想向公司借钱到省人民医院看病。同日2时许,徐某在省人民医院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精神疾病鉴定,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

经查,徐某受聘于金鹿公司,系金鹿公司的工作人员。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心肝胃脏器损伤破裂导致多脏器功能严重衰竭而死亡。经精神疾病鉴定,徐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此案,省高院认定,经查上诉人徐某系在其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收取停车费的问题与亚洲豪苑小区业主陈某发生纠纷,徐某用对讲机向保安队队长汇报情况后,已经按队长指示将业主陈某的车放行出门岗外,业主陈某将车开出岗亭外二米处时,又停车打电话叫人来打徐某,徐某听到后继续用对讲机呼叫保安队队长称业主要打他。保安队队长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向亚洲豪苑小区业主赔礼道歉,让业主陈某把车开走,但业主陈某未将车开走并声称今晚非要打到徐某,否则不可能把车开走。徐某受到威胁后,到宿舍将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返回南门岗亭。亚洲豪苑小区业主见到徐某时,先动手推搡徐某,亚洲豪苑小区业主的行为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上诉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亚洲豪苑小区业主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定,上诉人徐某与亚洲豪苑小区业主陈某发生纠纷,陈某打电话叫人一起来打徐某,徐某已离开案发现场,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措施解决矛盾,却到宿舍取水果刀返回案发现场,当陈某徒手上前对其推搡,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但并未造成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其却持刀捅刺陈某要害部位数刀,致陈某重伤,可见其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亦不构成防卫过当。

终审认定原审量刑不当,改判有期徒刑15年

另据了解,原审海口中院的判决中,判决保安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针对原审判决,省高院认为,保安徐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收取停车费的问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五天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在单位已对亚洲豪苑小区业主家属作出超额赔偿,且业主陈某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日前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保安徐某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刘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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