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就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答问
2014-11-29 06:45:03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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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以来消费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税率结构不尽合理、调节力度不够充分等问题逐渐显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需要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高端消费产品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同时,适应生产和消费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从征税范围中剔除。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成品油等部分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问: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为什么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要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等消费税和停征有关基金? 答:此次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着重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停征有关基金和将不宜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予以取消,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政策调整措施,增强消费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节能环保的作用。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二是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三是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产品的消费税,是适应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予以取消的政策调整措施。主要考虑:一是小排量摩托车已经成为县以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主要代步工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二是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三是国家已从2000年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其他含铅汽油产销量极少,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因此,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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