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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冤假错案:设法官责任豁免制和惩戒委员会

2014-11-28 19:29:09 马学玲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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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理:应严格限定“错案”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肖永平认为,为了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影响,应严格限定“错案”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事实上,一些媒体和规范性文件所使用的“冤假错案”只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一般说法,因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冤案”和“假案”均没有法律描述,只列举了上级法院可以改判的一些情形,这些情形可以称为“错案”。而“冤案”和“假案”,只是错案的特殊形式,或者说是错案中最严重的情形。

肖永平说,在司法实践中,冤案和假案的比例很小,如果真正发生冤案和假案,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错案却不同,凡是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只要定性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有重大问题等等,都可能列入“错案”的范畴。

为此,他建议,对“错案”的认定还应进一步限定、明确,对于程序、实体上存在瑕疵或错误的案件,如果通过二审、审监程序加以纠正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认定质量瑕疵案件,没有必要归为错案追究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还需要考量法官是否存在牟取私利、有违中立地位的情形。

“据我了解,还不存在单纯因为质量瑕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肖永平建议,错案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冤案和假案,对其他类型的错案应该严格限定认定标准和范围,建议以承办法官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也认为,至少是重大过失的、枉法裁判导致的冤案,才可能“终身追究”。

过程控制: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启动条件

“再精密完善的司法制度和再公正高明的法官,也不能保证绝对不发生‘错案’,因为错案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

肖永平说,在现代法治条件下,不同法官因对证据的采信、新证据的出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模糊、法官固有的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不同,都可能导致不同法官对同一个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不能简单地根据一份“正确”的判决就认定其他不同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

在肖永平看来,一个现实可行的选择是,根据法官的具体外在行为,如对法定诉讼程序的违反、中立地位的背离(私自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律师聚会、就餐)、当事人利益的损害等,评价其是否已丧失作为法官所必备的公信力、公正性,并以此为标准追究法官的责任。

“‘错案’的结果只是启动这种责任追究的必要前提,而不是充分条件。”肖永平强调。

肖永平建议,应借鉴医疗事故的鉴定方法,建议由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仲裁员、立法工作者、律师、公证员、执法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组成错案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错案,并按照严格限定错案责任标准认定法官责任。

肖永平提醒,尽管法官裁判应该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对“错案”的判断标准应该以明文的法律规定为根据,避免以其他效果为根据认定错案,否则会导致“错案”范围的扩大化,也可能会使裁判者无所适从。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则提醒,对于错案,要实事求是具体分析,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如果是公安或检察环节出现问题,那就不应该把板子打到最后法院的这一关上。”

制度预防:建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设法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

一个现实难题的解决,离不开制度设计的改良,冤假错案亦不例外。事实上,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明确要“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为此,肖永平建议,在《法官法》或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中规定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赋予法官充分的职务保障,既是其职业特点的需要,更是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其实,各国法官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免责权,即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因履行司法职务的不作为或不当行为,有不被追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肖永平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也规定了法官“免责”的若干情况,但该司法解释能否得到其他部门的认可和执行,是存有疑问的,容易导致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扩大化问题。

“因此,对法官责任的追究应坚持‘法有明文规定’的原则,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规定。”肖永平说。

在肖永平看来,与此同时,还应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遴选及法官责任追究工作。

付子堂则指出,“惩”的同时,也应注意“奖”,要让那些没有办错案、比较优秀的法官得到真正可见的利益。

付子堂进一步建议,应建立法官错案信息年度备案制度和内部年度通报制度,“也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增加司法系统法院内部的透明度,使法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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