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28日电 题:学者建言冤假错案:设法官责任豁免制和惩戒委员会 记者 马学玲 “如果不对我国法院在实践中施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合理的限定,建立必要的明确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很容易导致法官不敢独立审判、不愿独立审判乃至不能独立审判,最终使‘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目标落空。”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座谈会上作如上表述。当日,来自全国20位法学院校校长(院长)就司法改革发表了看法。 现实之困:错案倒查,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保障? 从河南赵作海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再到“萧山5青年劫杀案”……近年来,一系列有社会影响力的冤错案件被依法纠正,持续引发关注。 针对社会此起彼伏的呼声,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今年10月举行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进一步明确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对此,有专家提出,一味地强调“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有可能剥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 事实上,专家的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正如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忠明所言,“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旦发现案件错了,就会有‘做死’的想法,因为一旦翻出来,就有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受到惩罚。”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法官出现不敢独立审判、不愿独立审判乃至不能独立审判的情形。 有媒体指出,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办案人员办错案,也可能是因为迫于严打的压力,或者迫于“有关领导”的压力。 对此,肖永平指出,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处理好保障裁判者独立行使审判权与防范裁判者渎职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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