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永定11月28日电 (陈志龙)伙同他人私设屠宰点,兴建冻库,屠宰病死猪、急宰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大。28日上午,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张某、胡某、孔某、赖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1万至3万元不等。 该案的四人均是福建永定人,系农民。去年11月,被告人张某、孔某、胡某伙同雷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永定县湖雷镇另一被告人赖某的养牛场私设屠宰点,兴建冻库,商定被告人张某占30%的股份,孔某、胡某各占20%的股份,赖某站10%的股份。 同年12月,张某、孔某、胡某在该屠宰点雇请2个工人,开始屠宰死猪、伤残猪等。其中张某、孔某负责寻找死猪并载到屠宰点,胡某协助雷某负责管理屠宰场。期间,该屠宰点贩卖了5万元共计7000斤猪肉给广东、卖了两次2580斤的猪骨头给永定县高陂的张某贤。 今年1月22日傍晚,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民警联合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该屠宰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猪肉、猪内脏、猪骨头共计8450公斤。 经鉴定,查获的猪肉为死因不明的猪肉,价值人民币13.8余万元,已卖出的猪肉、猪骨头价值7.8万余元。被告人赖某收过一次买骨头的1200元钱用作电费。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赖某养牛场共用电10453度,共计缴纳电费7066.23元。 另查明,今年2月12月,张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月22日赖某被书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调查。3月24日,孔某、胡某被相继抓获。 经调查,被告人张某、孔某、胡某、赖某贩卖给张某贤的猪骨头是用作制作有机饲料的原料,不应作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涉案金额,但应计入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孔某、胡某、赖某等四人违法国家规定,伙同他人私设屠宰点,屠宰病死猪、急宰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达22.338万元,情节严重。 根据法律规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择重论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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