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县级以上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为反家暴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机构还不足以实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标,应建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很多国家或地区都通过立法确定了专门的反家暴机构设置。”李莹指出,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止是妇女儿童,也有男士、老年人、残障人士,而且家庭暴力问题也不只是妇女儿童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把牵头机构放在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会强化家暴问题是妇女问题的定型观念,甚至造成因为是妇女问题而被忽视或边缘化,不利于对家暴受害人的全面保护。 “为落实政府为主导的多机构合作原则,家庭暴力防治法还需在组织机构上作进一步设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建议,可在县级以上政府中设立专门委员会,在乡镇一级政府中设立专员。这是实现多机构合作的组织措施。专门委员会和专员是多机构合作的协调议事部门,可用专条明确专门委员会和专员的职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分析指出,从我国现有条件出发,如不能从国家到地方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则一定要加强国妇工委(含各级妇工委)的执法权限,加强力量,专职、专岗,以增强其指导、评估全国反家暴工作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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