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政府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建筑
2014-11-28 07:17:49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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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制图:李姿阅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标准更明确,首对食堂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界定 原国家计委1999年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后,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办公用房的功能与过去相比有较大的变化。“新版标准”贯彻落实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细化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新增大量图表解释、说明各项标准,让人一目了然。 “新版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新版标准”将建设标准从三类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新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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