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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鲜明特征

2014-11-27 16:18:43 李 林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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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彰显自身特色

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党的领导是前提、是关键、是保证。《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强化党的执政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保障。离开了这个根本制度基础和根本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势必会走向歧途。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理论指导、学理支撑和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国家与法等学说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的集大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同志指出,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

借鉴和吸收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既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又要顺应当代世界法治文明时代潮流,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这是它的鲜明特征。我们应当尊重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研究相关法治原则,借鉴有益法治程序。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指出:“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是我们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特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所应有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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