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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体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014-11-26 11:28:29 李适时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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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国家专属立法权之外的事项,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对地方立法的相关设定权也作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出赋予地方更大的立法权。对此要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总的精神是,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地方立法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设区的市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普遍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客观需求。实际情况是,目前我国除了立法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还有233个其他设区的市没有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就要求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原则,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可以考虑在界定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加强立法监督的前提下,有步骤地实施。具体步骤和时间可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立法工作机构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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