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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体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014-11-26 11:28:29 李适时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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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这是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出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要求,对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充分认识完善立法体制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限的划分以及立法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总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了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范和备案审查作出全面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现行立法体制也出现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当前,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总结以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决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就要求,凡是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立法条件暂不成熟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由有关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的方式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再及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适应这一要求,必须完善立法体制,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及时性。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起点上,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都对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对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立法的评价标准已经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衡量立法质量的高低,要看法律是否反映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完善立法体制,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解决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同新形势新任务对立法工作的要求相比,当前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有的法律法规准确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有些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缺失,有的没有因形势变化而及时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够协调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体制,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明确划分各层级立法权限,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综合运用立改废释多种方式,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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