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4-11-25 17:06: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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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 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条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由受害人、加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不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一)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 (二)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 (四)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期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裁定。 第三十五条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在取保候审决定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第三十六条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在判决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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