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无权征收 《条例》规范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修改为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按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不符合程序征收无效 《条例》增加征收程序,从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以及分期付款和减免的执行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程序正当合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条例》规定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指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计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年度征收总额应公开 各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到底去哪儿了,今后将让群众做到心里有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规定,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 征收规定必须公示 《条例》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 此外,《条例》还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调整,确定由户籍地予以征收,现居住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条例》指出,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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