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 您好! 主持人: 这个案子已经过去18年了,我们看到当时认定的凶手已经被执行了死刑,那么今天启动再审程序,这再审是审什么呢? 田文昌: 再审程序,根据不同案件可能审理的内容有所不同,像这个案件,呼格案来讲,他的当事人已经不在了,已经死了,那么再审我想主要是两个内容,一个内容是所谓的真凶再现,赵志红是不是真凶,对他的交代的杀人的事实加以审查。 另外一方面就是对呼格案本身的证据重新进行审查,进行过滤,能够从法定的角度来看,这些证据能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不能达到,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对本案加以纠正。 主持人: 我们看到发布会上还提到,将在法定的时间内来完成审理,并用书面的形式来审理,那么这个所谓的法定时间,大概是一个什么样的时间段? 田文昌: 这个刑法有一个规定,就是再审案件从提起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审毕,如果特殊情况最多能延长三个月到六个月。 主持人: 发布会上还有一个特别关注,因为案件已经过去很久了,所以复查难度很大,证据也很难收集。这样怎么才能保证再审的正确性,会不会遵从疑罪从无这样的原则呢? 田文昌: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实在此之前也出现过几个类似的案件,那么像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我认为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既重要,又有一定的难度,难度就在于人们的观念上的理解,特别是司法人的观念。其实很简单,疑罪从无就是当你对这个罪产生怀疑,不能产生无罪的合理怀疑的时候,就应当做出无罪的认定。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所谓的真凶,是不是真凶,如果他一定是真凶,当然要排除。如果他可能是真凶,就存在着呼格案疑罪的问题,一方面只要赵志红可能是真凶,另一方面只要呼格案有证据不足的问题,可能不是真凶。那么只要存在这两种可能性,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当对本案加以纠正,而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排除呼格不是杀人犯,并不是一这样一种原则,只有这样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够有利于纠正冤假错案。 主持人: 也就是说没有确凿的证据、充要的证据来证明呼格是杀人犯,按理说就要排除他是杀人犯? |
相关阅读:
- [ 11-20]法治社会绕不过呼格案
- [ 10-31]纠正冤假错案须清除“反追责”障碍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