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2014-11-19 13:13:00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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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并提出要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指涵盖我国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4年9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已经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治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治保障。它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10多年,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成绩斐然。 第一,法治政府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政法,即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为、救济与监督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从总体上保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有法可依。 第二,政府行政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7次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在坚持抓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强制权以及综合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行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规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行政问责明显加强,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权监督和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总体形成,监督和问责逐步朝着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各级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和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公开政务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公开办事领域。 第四,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增强。通过各种依法行政的培训、考核机制,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越来越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通过开展行政调解,进行行政复议,处理劳动争议,加强信访工作,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和行政纠纷,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应急预案为骨干的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依法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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