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合作。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与人员配备,并抓紧与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衔接沟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将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采取多项措施,着力提高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互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可根据需要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为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意见强调,强化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县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逐步解决基层检验检测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活力不强等问题。当前,根据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分工和监管工作需要,由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对已经建立的批发、零售市场(含超市、专营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实施指导管理。建在市场外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以农业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在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共享农业系统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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