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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拟取消集资诈骗等9死罪 贪腐量刑被模糊化

2014-11-18 07:59:57 陈惟杉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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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等9项死刑罪拟取消

【宏观·政策】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对经济犯罪有哪些影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将成为1997年后第九份刑法修正案。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削减了哪些死刑罪名?其中又有哪些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被取消?

此外,在十八大以后形成的反腐高压态势下,贪污受贿犯罪条款进行了哪些修改?具体的量刑标准又发生了什么变化?

破坏经济秩序罪中的7项死刑罪,或仅剩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项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在1997年,刑法经过全面修订后,曾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得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也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的数量。时隔3年多的时间,如若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获得审议通过,死刑罪名的数量将进一步减至46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成负面影响。

纵观我国现有的55项死刑罪名,共有7项罪名归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罪,而在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中,共有5个罪名,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假币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罪之列,而如果这5个死刑罪名最终得以取消,破坏经济秩序罪名下将仅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项死刑罪名。

李适时表示,此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项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但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在这9项拟取消死刑的罪名中,集资诈骗罪将不再适用死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值得注意的是,与集资诈骗罪同属金融诈骗罪序列的票据诈骗罪等罪名已经通过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被排除出死刑罪名的行业,唯独留下了集资诈骗罪这一项死刑罪名。

关于集资诈骗罪是否适用于死刑在社会与学界都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以具体案例进行观察,近年来“吴英案”、“曾成杰案”等涉及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其中,曾成杰已经被执行死刑,而对于吴英的量刑则几经改变,经历了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的过程。

2009年1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同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5月,浙江高院对吴英做出死缓的终审判决。而在今年7月,浙江高院开庭审理吴英减刑一案,将对其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改为无期徒刑。

“固定数额”拟改为“弹性区间”:贪腐犯罪中,主要量刑标准“贪污数额”被模糊化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引发外界关注的另一个焦点便是有关贪污受贿犯罪条款的修改,特别是对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针对这一点,此次修正案的最大“看点”莫过于以“弹性区间”取代现行以“固定数额”为基础的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现行的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涉案金额的大小,共划分为四档: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以及不满五千元,而贪腐犯罪的法定刑也被划分为四个档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判处死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则对原有的以“固定数额”为依据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模糊化”的处理,删去以具体数额所划分出的四个档次,代之以贪污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贪污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以及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并对应规定三档刑罚标准,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在第三种情况中如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7年前制定的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额标准,被认为早已不适用于今天,当下贪腐官员的涉案金额经常会以百万、千万计。10月13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的涉案金额便达到1095万余元,在此之前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内蒙古自治区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的涉案金额也达到1073万余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是自1997年制定现行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额标准以来的首次修改。李适时表示,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强化对行贿人的处罚规定:加重“财产刑”,严格限制行贿“免罚”

除了修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对于行贿者施以更为严格处罚标准。

在现行刑法中,对于行贿罪,除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施以没收个人财产的处罚外,还是以人身处罚为主,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对行贿者施加人身处罚的基础上加重了“财产刑”,即处罚金。对此,李适时表示,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除增加对行贿者的财产刑外,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还更为严格地限制了对行贿行为免予处罚的条件,现行宪法规定,在被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行贿者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在草案中提前交代行贿行为的行贿者对应的处罚标准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减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在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还增加了对一类行贿者的处罚,即向在职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也将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人身处罚与财产处罚。

这被外界普遍认为补充了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将受到刑事处罚。《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陈惟杉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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