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老人旅游途中摔伤 旅行社“不作为”被判赔偿

2014-11-17 19:10:30 唐修军 刘清华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中新网盐城11月17日电(唐修军 刘清华)一名老人在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时摔倒受伤,事后双方为受伤原因各执一词。17日,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是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鉴于老人受伤后旅游公司不作为,遂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受伤的老人23000元。

2013年11月6日,时年75岁的阜宁县阜城镇老人孙老太参加盐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南大理6日游活动。据孙老太陈述,旅游途中,在昆明一宾馆门前等车前往机场时,“由于门前坡较陡,路面较滑,打了个踉趄摔倒受伤”。

老人提供的三名证人证明,孙老太突然摔倒后,因大家急于上汽车,没有来得及采取救护措施,然后到机场用轮椅将她抬上飞机,到盐城机场后又上汽车,到阜宁后由儿子送到医院治疗。

经诊断,孙老太为腰一椎骨折,鉴定构成10级残疾。孙老太产生的医疗费除公费医疗报销外,要求旅行社赔偿33520元。

法庭上,负责此次旅游的导游说,“出事那天早上,团里只剩下最后一个项目,吃过早饭我在与酒店结账时,看见孙老太在门口锻炼身体,后来看见孙老被同行的人扶进来,一头汗水。”据此,旅行社认为,孙老太系自己作运动的原因而受伤,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孙老太摔倒受伤是事实,但此事故无法预见且也无法避免,所以旅行社没有赔偿的义务。旅行社已为老人们购买了旅行意外险,不能追究旅行社的责任。

法庭认为,老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孙老太在不慎摔伤后,旅行社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在飞机到达盐城后,仍让孙老太乘坐汽车到阜宁,到达阜宁后也未将孙老太送往医院救治。游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的义务,对孙老太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为成员购买旅行意外险,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故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孙老太的损失人民币23000元。(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