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刊文: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2014-11-16 11:21:37 来源:《求是》 责任编辑:林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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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的。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国体,同时阐明了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政体,同时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责任主体、推进主体,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我们反复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根本原因。 第三,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在着力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中不断与时俱进。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总是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也是如此。我国宪法与时俱进的不断修改完善充分表明了这一点。我国到2010年得以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曾作过4次充实和完善。1988年实现“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入宪;1993年实现“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1999年实现“依法治国”和“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入宪;2004年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 我国宪法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都是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比如,历时13年形成的《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就先后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和若干次论证会,直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意见。同时,《物权法》草案还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从酝酿到颁布实施历时20年,同样广泛听取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都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主体和力量源泉作用的生动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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