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惠州11月15日电 (林龙勇 林峥云 吴卫李美珊)偷记同事银行卡密码,三次趁机盗走银行卡取走现金二万多元。近日,惠州市惠东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被告人张某芬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了解,2014年5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芬与被害人黄某珊吃完晚饭后回到办公室,见被害人装有银行卡和银行密码纸条的包放在办公桌上,趁黄某珊去其他办公室之机盗走其建设银行卡并记下该卡的密码,后到碧桂园酒店内的中国银行柜员机处取走现金1万元,后张某芬将该卡放回原处。同月11日20时,被告人趁黄某珊离开办公室之机,又从黄的包里偷走一张招商银行卡,并偷看了该卡的密码,之后到惠阳霞涌农商银行ATM柜员机处,取出8500元,第二天将银行卡放回黄的包内;同月14日18时,张某芬又看到黄某珊的包在办公室,以相同的方式取走黄的招商银行卡里的4000元。 事后,张某芬将8000元赃款存入银行卡,其余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同月21日中午12时,黄某珊因工资到账收到建设银行发的短信才发现卡里面数额不对,于是报警。同月28日,公安机关将张某芬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芬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理审理,惠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张某芬归案后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等情节,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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