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2014-11-15 13:50:50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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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机构政治属性上的差异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对其有监督权、罢免权。我国的司法制度坚持党和人民对司法机构的领导、监督,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对司法机构的领导、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都要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法律化。当前司法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司法干部的腐败变质、一些官员非法干扰司法机构的运转等等,在根本上都是党的领导及人民的监督没有得以落实的结果。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加强制度建设杜绝一些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外,还须强化司法干部和律师队伍的自律性,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这些在《决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假如走西方宪政道路,使司法独立于党和人民,不仅会导致更多的司法腐败和不公,更可能颠覆整个社会主义制度。通过输出宪政理论和宪政模式,控制他国“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而控制该国政权,是一些西方国家屡试不爽的颠覆战略。 在美国宪政模式中,司法机构的确独立于人民,但是并不独立于大财团。美国建国以来,联邦最高法院要么被大资本要么被奴隶主所控制(如1836年—1864年的《托尼法案》就公开判定美国的自由黑人不是宪法中所言的公民),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名维护少数人利益。南北战争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一直是大资本的代理人。即便是从垄断财团内部来说,联邦最高法院也并非政治中立和独立的机构,其基本规律是垄断财团中哪个党派派别势力大,它就倾向于谁。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M·德肖微茨在《极不公正——联邦最高法院怎样劫持了2000年大选》一书中,这样谴责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罪责:“他们劫持了2000年的大选,使用的方法是歪曲法律、违背他们自己曾表达的原则,并用他们的法袍促成了一个有党派偏见的结果。”德肖微茨认为这个联邦最高法院劫持大选的案例,证明了美国司法人事体制的失败,“当党派信仰和个人利益与信条和原则发生冲突时,他们选择走上了虚伪和投机的道路”。他最终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一案件证实了,单纯地依靠法律信条永远也无法约束那些身披法袍、执着于其政治信仰的党派分子……只有伟大的人格才能经受得住党派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如果连顶级的大法官都是一群虚伪的投机之徒,那么整个所谓“独立”的司法机构的本质,就不言而喻了。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华夏文化交流促进会研究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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