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负责人芦文泉表示,2014年5月20日,海南公司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变更勘查单位,“只要新变更的矿产勘查单位具有合法资质,并签订勘查协议,我们应该在40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但是考虑到青海新涧与海南公司为此事申请法律仲裁,所以40个工作日内并未变更。” “海南公司不愿和青海新涧合作,后向海南省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裁决为双方合同无效。”韩有祥说。 根据海南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显示,海南公司认为青海新涧逾期未完成相应工作,也未提供年检等资料,故海南裁决委员会于10月11日裁决青海新涧和海南公司之间的合同已合法解除。 芦文泉介绍,青海新涧确于6月12日起多次向该厅勘查处提出暂缓勘查单位变更的申请,但勘查处于10月14日收到海南公司提交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我们经过讨论认为应该依据仲裁结果变更勘查单位,才于10月28日办理了相关手续。”芦文泉说。 韩有祥说:“整个处理过程无任何问题。” “其实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已由海南公司签字认可,现在就是赖账,海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王燕说,现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立案。 对此,海南鑫达矿业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李纲表示,“我们公司和青海新涧合作不愉快,经仲裁而解除了合同,现在青海新涧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我们等待法院判决。” 李纲说,仲裁结束以后,海南公司愿意支付青海新涧205万工程款,但是青海新涧不同意,“现在我们只能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王燕说,400余万元的工程款不能少,“因为这涉及到农民工工资。” 韩有祥表示,被雇佣的农民工应该向雇佣方青海新涧讨薪,不应到国家机关门口采取打地铺、拉横幅等方式讨薪,至于青海新涧和海南公司的事情属于经济纠纷,我们单位会督促海南的两家公司加快勘查费用的结算和支付。(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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