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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同条款尽显“霸气” 消费者无奈忍气吞声

2014-11-14 07:09:24 韩振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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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争取平等权利仍“困难重重”

专家表示,我国银行具有垄断性,消费者与银行间实际上并非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介入,对不公平条款进行干预。虽然此次工商部门强势介入,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消费者争取平等权利仍“困难重重”。

记者采访了解到,早在今年2月17日,重庆市工商局就召集8家银行的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会,针对梳理出的一些典型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但整改日期结束后,效果并不理想。今年7月,工商部门又按照办案执法的方式,要求银行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但截至目前,仍有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3家银行不予整改。

北京律师余学军表示,《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无效有三种情形:一是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二是加重对方责任;三是免除自身责任。但对于扩大自身权利以及排除的当事人的非主要权利,并未规定条款无效。这种法律的“模糊地带”让消费者吃了大亏,但是法院对此也无能为力。

“工商部门发现了合同法没有覆盖的盲区,并用行政力量来填补,从这个方面既可以看出执法水平的提升,也可以看出对消费者的负责。针对当前部分银行不整改的情况,工商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处罚措施,以维护执法的权威,这也是当前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余学军说,当前消费者争取合法权益,最大的难题不在于执法机关,而在于自身。保护利益首先靠自己,但目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水平普遍不高,很容易被人“牵着鼻子走”,行政执法部门敢于亮剑,消费者自身也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

短评:没有选择权与对话权是最大的悲哀。记者 韩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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