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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承诺居民搬迁未兑现 投入数千万化工厂停产

2014-11-12 07:26:00 智敏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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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承诺”未兑现公司遭停产重罚

镇政府搬迁居民的“承诺”未兑现,厂址与居民区相距不小于100米远的技术规范难以满足,公司被迫停产。公司认为,搬迁是政府行为,自己无法调动行政资源搬迁周边住户。

2009年5月,天源公司所属的野徐镇从高港区划入了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源公司所属地由原来的泰州市郊区农村变成了新的城区。

就在公司蒸蒸日上时,2009年12月2日,泰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产,并处罚款6.5万元。泰州市环保局处罚的依据是,天源公司试生产以来,“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手续”。

泰州市环保局的解释是,由于当初作出承诺搬迁园区周围居民的野徐镇相关领导调离等原因,至今不但没有拆除原有的居住户,而且由于变成了新城区,大量新的住户纷纷向工业园区集中,在天源公司的周围建起了一片片拆迁安置小区。因天源公司厂区达不到与居民住户相距100米的隔离要求,引发居民多次对天源公司的污染进行投诉。

泰州市环保局强调,天源公司还存在着扩大规模与环评不符的问题,但主要问题是“与住户相隔100米”的隔离距离达不到要求,因为这是硬性指标、强制指标,如果这一指标不能达到,环保部门无法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010年6月3日,泰州市环保局向泰州市海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陵区法院开庭时,泰州市环保局称,只要天源公司依照野徐镇政府的承诺将厂区周围300米内的居民迁走,环保部门将尽快安排环境监测人员对公司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启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帮助公司恢复生产。

天源公司在庭上辩称,当初向泰州市环保局作出搬迁居民承诺的是野徐镇政府,而不是天源公司;再说搬迁居民是政府行为,企业是无法调动行政资源搬迁厂区周围的住户;天源公司自始至终按照规定上项目,没有过错,不应该受到停产处罚。

因为隔离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天源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2010年6月11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下达了(2010)泰海非诉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支持泰州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因为天源公司的存在,影响了天源公司周围新建的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进程,小区环评迟迟无法通过,房产无法对外销售。2011年6月8日,泰州市环保局将天源公司列入环保“黑名单”。

2014年4月,天源公司向泰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恢复试生产,5月14日,泰州市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以天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拆迁到位等问题,不同意试生产。天源公司不服,向江苏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9月25日,江苏省环保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泰州市环保局的决定。

C公司投入数千万元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专家指出,环保部门把政府信用承诺作为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同时,搬迁居民承诺构成对镇政府的约束,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被批准投资上项目,待投入了数千万元资金后却又被不准生产,其巨额的投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栾忠岳多次在泰州市环保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野徐镇政府之间来回奔波。泰州市环保局认为,企业停产的根子在镇政府当初搬迁居民的承诺没有兑现;而镇政府认为,当初在招商引资大背景下,泰州市环保局把信用承诺作为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这本身就不对,现在责令天源公司停产决定,又是泰州市环保局作出的,可见造成天源公司如今不可收拾的局面主要责任不在镇政府。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政诉讼法学博士顾大松指出,天源公司基于对泰州市环保局的行政许可及野徐镇政府承诺的信赖,投巨资新上了化工项目。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用以开展生产经营,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顾大松说,泰州市环保局将野徐镇政府的搬迁居民承诺作为行政许可附随条件,本身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天源公司当初距居民区的距离达不到强制隔离距离,泰州市环保局在审批时是明知的。由于轻信野徐镇政府的承诺而批准天源公司新上化工项目,现在又以居民没有搬迁、企业达不到隔离距离要求、无法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为由而责令企业停产,这种政府部门“有病”而让企业“吃药”的行为,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镇政府承诺没有兑现,是导致天源公司停产的一大原因,那法律有无追究野徐镇政府的办法呢?顾大松指出,这方面没有明确立法规定,但在法理上,镇政府应承担一定责任。镇政府向泰州市环保局作出的搬迁居民承诺,只要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构成对镇政府的约束,镇政府应当履行承诺所确定的义务。

D杜绝“乱承诺”建设诚信政府

政府在招商中承诺一旦得不到兑现,很可能会使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本质上,政府失信是对公共责任的背离。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需要,不负责任地过度承诺,滥许愿、乱表态,根本没有考虑兑现承诺。此外,有些项目还可能是前任政府领导出于个人“政绩”或“形象工程”需要而引进的,待前任异地任职后,“新官”上台后不愿意兑现承诺,从而搁置起来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事实证明,地方政府在招商中承诺一旦得不到兑现,则很有可能会使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给企业投资带来巨大的风险。

顾大松认为,政府失信表面上是“抹黑”了政府形象,而本质上却是对公共责任的背离。政府信用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信用,由于政府的垄断力,它很容易单方面违背合约,以社会利益的损失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利益。政府失信的“杀伤力”不可小觑,它对社会信用的危害往往是致命性的。

谁来监管政府的失信行为?这是一个亟待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重大课题。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通过教化的方式增强政府部门的责任观念,让其从道义与精神上形成一种信用自觉,这固然有一定效果,但却不是最佳选择。

事实上,政府失信源于对制度的亵渎与漠视,因此,重构政府信用还得从制度完善入手。这就需要一套清晰、透明的规制与激励机制,让立法权和司法权真正能对政府权力起到威慑作用。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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