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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安对一强拆事件按刑事立案

2014-11-07 11:59:21 张国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记者张国强

“郭华财物被故意毁坏一案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立案侦查。”这是沈阳市于洪公安分局向报案人郭华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的内容。

近日,郭华手持上述《立案告知书》,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她和母亲一年多以来的遭遇……

2013年6月26日,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突然被贴在了郭华的住房和厂房的大门上。

《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是:你在于洪区造化街道关家村未经批准建设房屋,房屋面积114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依据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所建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将依法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落款处盖有“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于洪区行政执法分局”三个公章。

看到这份《限期拆除决定书》,郭华及其家人不明白。“因为我家房屋建于1995年,在此之前长达18年的时间里,从未有人告知其房屋属于非法建筑。”郭华说。

“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怎么能说我家1995年建的房屋违反了规划法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4年9月,郭华与造化乡(现更名为造化街道)关家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租用土地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村委会租5亩合计3330平方米土地给郭华;租期自199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2日;郭华一次付租金8万元;郭华有权在该地办厂兴建各种设备设施,其费用均由郭华负担,所有权亦归郭华所有;合同期内,如国家规划占用由村委会出面交涉,并赔偿郭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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