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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4-11-06 10:54:48 汪习根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房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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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是以“人权”对抗神权而获得所谓“合法性”的。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奉行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人权保障上,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有独特之处。

人权主体不同。西方人权观念认为人权的主体仅仅是个人,从而使个人和社会分离开来,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似乎成了不可共存的两种人权观。我国人权保障以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价值观为基础,从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原理出发,明确提出“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体现了民族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高度统一,并最终通过让所有人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而将人权落实于现实的个人主体。

人权客体不同。人对自身的支配关系和人对政治联合体的支配关系,是西方人权观所关注的对象。然而,人不仅是生物学和政治学意义上的动物,要过自然与政治生活,而且是经济动物、文化动物,还要在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中塑造“生态人”的属性。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既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政治利益,又要保护公民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文化权益。为此,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发展战略水乳交融、有机统一,为全方位地保障人权奠定了基础。

人权保障重心不同。我国不仅强调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性,而且更加重视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早在2001年就已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改变不合理不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谋求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可持续的公平发展,我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定位为两项基本人权。在相对和平的年代,发展权在全球显得更为紧迫与必要。这已经从一个概念变成为国家人权战略和人权实践。

人权救济方式不同。西方过分强调对抗与对立,我国则将积极保障与消极保障、立法护权与司法救济相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公民陪审以及司法审判的执行各方面落实人民司法这一基本方针。通过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全面实现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实体性权利,实现公正审判权、人道待遇权、回归社会权等程序性权利,实现司法救助权、法律援助权和律师帮助权等综合性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司法正义实现社会正义,以社会正义促进司法正义。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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