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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2014-11-03 17:18:07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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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立法先行,是因为全面深化改革要破除陈规陋习、打碎桎梏和藩篱,必然要求“历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审时度势、行藏自如,不拘泥于常法而有所变通,是推进改革的前提。另一方面,改革要打破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藩篱,更重要的是要打破固化了的利益格局,而利益关系再调整更要靠法治。

今天的改革广度和深度大为拓展,难度和复杂程度前所未有,整体上都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歌德曾说:“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如果说,改革是奔流不息的滔滔江河,法治就是约束河水流向的堤岸。这种约束,是保护而不是阻碍。

“变风俗,立法度”,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本身就是助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将改革成果固化的过程,也是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纲纪不正,国风必颓”。全面深化改革之所以要啃硬骨头涉险滩,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治不规范造成的随意性,乃至为种种不正之风和权力寻租提供了滋长的土壤。这在经济运行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我们经常说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基本的法治规则。但是,严峻的现实表明,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往往会乱摸乱动,管了不该管的地方,导致企业叫苦不迭,市场活力被抑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职能的“授权”并不清晰,政府的权力尚未关进制度的笼子。不少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在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通过变通绕道的办法,以“红头文件”“内部规定”等途径确立“授权”的合法性。结果,一纸规定变异为“刚性法律”,“红头文件”居然比法律法规更管用。这种司空见惯的“怪象”后面,就在于依法治国没有落到实处,不仅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产力发展,也阻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对此,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依据法定的程序,改善法律规则,优化法治环境,治理各种有违依法治国的“怪象”,使社会既有活力又有秩序。

我们还要认识到,经过30多年的实践,改革的路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很多问题上无法可依,不少领域的改革靠政策文件推行,有其历史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今天全面深化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是在顶层设计已经确定、改革总目标清晰明了的前提下进行的革命,尤其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难题、涉险滩,始终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先行先试的依法授权,切不可瞎折腾、扰全局。改革必须走出“突破现有法律”“绕道而行”等认识误区,坚持立法先行,有序推进,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习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协同共进辩证关系的阐述,有着鲜明的针对性、指导性。以法治思维和发展方式推进改革,本身就是治理能力和体系的提升,为依法治国提供更坚实的支撑。深化改革,关键在党员干部;依法治国,关键也在党员干部。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改革是“破”的过程,不可避免要打破传统的瓶瓶罐罐;改革也是“立”的过程,需要激浊扬清、吐故纳新,建立新的秩序。这个“破”与“立”的过程,决不能靠个别领导干部“拍脑袋”说了算,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而是要在决策机制上充分体现法治精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正如《管子》所言:“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都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形成思维惯性和行为习惯,必须持之以恒。只要我们在改革发展的每一项工作中,都按照习总书记所希望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化为自觉,稳扎稳打、久久为功,就一定能汇磅礴之力、收长远之功。在法治中国的沃土上,全面深化改革必将收获甜美的果实。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日专电 此文原载于2014年第44期《瞭望》新闻周刊,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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