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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蓝图里“四大关系”: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2014-10-31 10:03:09 申孟哲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林晨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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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领域,习近平依然强调司法公正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性,延续了自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以来的讲法。他引用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他也直言不讳地指出,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究其原因,这种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都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比如,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全会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解决最高法院接访压力大的问题,决定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而探索建立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是为了排除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干扰。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法律与道德,历来是一对相辅相成的范畴。人们常说,法律是硬性的“底线”,而道德则是柔性的“约束”;法律规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了要受惩罚”,而道德则弘扬“什么是好的”、“做什么能够得到社会的褒扬”。

将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和具有柔性约束力的道德结合在一起,历来是中国的治理传统。发展到今天,这一表述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这一治国方略再次得到了印证:“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的新鲜提法,看上去虽然属于国家治理的宏大范畴,但《决定》也明确给出了实际操作的“总抓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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