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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蓝图里“四大关系”: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2014-10-31 10:03:09 申孟哲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林晨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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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全面深改

10月27日,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会上,习近平提出了“姊妹篇”的说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

去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以“60”条全面深改的具体措施,成为新时期改革的纲领。而今年四中全会的《决定》,在改革力度上也媲美三中全会——一份不到2万字的文件,就提出了180多项具体的改革措施。

为何法治和改革可以成为相互依存、相互推进的“姊妹”?27日的会议上,习近平这样描述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

面对更加“难啃”的改革硬骨头,更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今年2月,在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就指出,“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改革同样为法治提供了动力和推动作用。在3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中国的许多方面,都是一个“试点—推广”、“试验—确立”的过程。经济领域如此,法治领域亦是如此。

因此,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我们就看到了这样的表述:“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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