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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以2.4万卖出生4个多月儿子获刑5年

2014-10-30 18:07:27 晨迪 来源:成都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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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在网络上发布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屡见不鲜,然而,谁允许了你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这样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恶果?今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告诉了我们答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召开新闻通气例会,公布了7起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表示,这些案例在现实生活中都是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但是通过网络途径实施,具有特别的典型意义和警示意义。

生活中,我们通过网络进行社交活动、开展经济往来时,应该怎样注意自己的行为,又该怎样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今日,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继续为大家依法解读。

案例1

侮辱性人肉搜索

被判侵权赔钱

2013年5月,刘某向张某举债期限届满后,却人间蒸发。在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里,张某动用各种通讯手段,都找不到刘某。

张某疑心刘某是个骗子,骗走了自己的钱,于是,他开始在几个网站上发帖“悬赏缉拿”,公布了刘某的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车辆等个人信息,甚至还将刘某的照片公之于众。同时他还发帖称刘某是“无耻的女人”,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

在帖子发布了一个月后,刘某出现了,并将钱还给了张某。但是张某在网络上发布的帖子继续在传播。很多人误以为刘某是骗子,不少朋友对她产生了误解,网络上的帖子也给她的生活造成极大困扰。为此,刘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立即删除其发布在网上诋毁她名誉的网帖,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张某在网上发布网帖,不仅公布了刘某的个人信息,同时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对刘某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显属不当,且张某在得到还款后近1年时间里也未及时删除上述网帖。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某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刘某为取证所花费的相关费用。

李耀辉律师: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较明确的界定,从法律层面上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约束,也对合法公布个人信息作了规范。

“如果擅自在点击率颇高的论坛网站上发布网帖,不仅详细披露他人的照片、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大量个人信息,同时还使用了侮辱性语言,那么,我们的行为就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网上的各种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将成为侵权人。”李律师表示。

案例2

网上卖掉婴儿

父亲被判5年刑

夫妻闹离婚,26岁的刘某居然将自己4个多月大的儿子在网上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2012年,青羊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000元。目前,被拐卖的男婴已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

刘某与妻子都无业,租住在青羊区洛阳路,2011年10月,两人开始闹离婚。刘某想到刚出生的孩子是个累赘,不想承担抚养孩子的重担,于是,他萌生了要把儿子送人的想法。

随后,他在“好心网”的论坛上看到许多出售婴儿的帖子,婴孩标价一般2万元到6万元不等。这时,刘某顿生歹念:如果把儿子卖了,不仅没了累赘,还可以挣上一大笔钱。于是,刘某在“好心网”上发了帖,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儿子的相关信息以及价格等。不久,就有许多人打电话给刘某询问出卖事宜,刘某选择了一位40多岁的北京女人田某。

2011年11月24日,刘某将4个月大的孩子交给了田某,拿到了24000元。当天,刘某回到家中,谎称自己在回家的路上孩子被人抱走,接着,刘某随家人一起到新华西路派出所报了案。随着公安机关的步步侦破,案情真相终被还原。

经过审理,青羊法院作出对刘某有罪的判决。

李耀辉律师:

最高法院公布的7起案例中,重点是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犯罪。近年来,利用网络尤其是QQ、微信等、网站、论坛等社交聊天工具实施犯罪的案件呈增长趋势,且暴力犯罪占有很大的比例,受害者大多是沉溺于网络交友等活动的年轻人包括未成年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为规范网民的网络言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规制。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坚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环境清朗安宁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希望广大网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网络不良及犯罪行为的辨识能力,谨慎交友,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报记者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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