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网上卖掉婴儿 父亲被判5年刑 夫妻闹离婚,26岁的刘某居然将自己4个多月大的儿子在网上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2012年,青羊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000元。目前,被拐卖的男婴已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 刘某与妻子都无业,租住在青羊区洛阳路,2011年10月,两人开始闹离婚。刘某想到刚出生的孩子是个累赘,不想承担抚养孩子的重担,于是,他萌生了要把儿子送人的想法。 随后,他在“好心网”的论坛上看到许多出售婴儿的帖子,婴孩标价一般2万元到6万元不等。这时,刘某顿生歹念:如果把儿子卖了,不仅没了累赘,还可以挣上一大笔钱。于是,刘某在“好心网”上发了帖,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儿子的相关信息以及价格等。不久,就有许多人打电话给刘某询问出卖事宜,刘某选择了一位40多岁的北京女人田某。 2011年11月24日,刘某将4个月大的孩子交给了田某,拿到了24000元。当天,刘某回到家中,谎称自己在回家的路上孩子被人抱走,接着,刘某随家人一起到新华西路派出所报了案。随着公安机关的步步侦破,案情真相终被还原。 经过审理,青羊法院作出对刘某有罪的判决。 李耀辉律师: 最高法院公布的7起案例中,重点是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犯罪。近年来,利用网络尤其是QQ、微信等、网站、论坛等社交聊天工具实施犯罪的案件呈增长趋势,且暴力犯罪占有很大的比例,受害者大多是沉溺于网络交友等活动的年轻人包括未成年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为规范网民的网络言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规制。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坚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环境清朗安宁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希望广大网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网络不良及犯罪行为的辨识能力,谨慎交友,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报记者晨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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