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在网络上发布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屡见不鲜,然而,谁允许了你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这样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恶果?今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告诉了我们答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召开新闻通气例会,公布了7起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表示,这些案例在现实生活中都是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但是通过网络途径实施,具有特别的典型意义和警示意义。 生活中,我们通过网络进行社交活动、开展经济往来时,应该怎样注意自己的行为,又该怎样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今日,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继续为大家依法解读。 案例1 侮辱性人肉搜索 被判侵权赔钱 2013年5月,刘某向张某举债期限届满后,却人间蒸发。在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里,张某动用各种通讯手段,都找不到刘某。 张某疑心刘某是个骗子,骗走了自己的钱,于是,他开始在几个网站上发帖“悬赏缉拿”,公布了刘某的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车辆等个人信息,甚至还将刘某的照片公之于众。同时他还发帖称刘某是“无耻的女人”,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 在帖子发布了一个月后,刘某出现了,并将钱还给了张某。但是张某在网络上发布的帖子继续在传播。很多人误以为刘某是骗子,不少朋友对她产生了误解,网络上的帖子也给她的生活造成极大困扰。为此,刘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立即删除其发布在网上诋毁她名誉的网帖,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张某在网上发布网帖,不仅公布了刘某的个人信息,同时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对刘某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显属不当,且张某在得到还款后近1年时间里也未及时删除上述网帖。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某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刘某为取证所花费的相关费用。 李耀辉律师: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较明确的界定,从法律层面上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约束,也对合法公布个人信息作了规范。 “如果擅自在点击率颇高的论坛网站上发布网帖,不仅详细披露他人的照片、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大量个人信息,同时还使用了侮辱性语言,那么,我们的行为就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网上的各种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将成为侵权人。”李律师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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