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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2014-10-28 21:30:03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琼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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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王振民: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随随便便建立起来的,而是必须有坚定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 法治是人类为了征服自己,由人类自己立法进行自我管理,这远比征服自然困难得多。特别是约束公共权力,非有高度的觉悟、顽强的毅力和坚强的意志难以成其事。

迄今为止,尚未有法治成功的国家是在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下实现法治的。恰恰相反,就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法治之所以能够最终确立,都是自上而下、从官到民表现出对法治执着的追求,付出巨大的努力。 在中国这样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建设法治,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要有统一的意志,坚决果断一体推行。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记者: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王振民:执政党要改变对国家的领导方式,善于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领导国家。党领导人民立法,党自己也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自1982年党的十二大以来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原则,载入了宪法、党章和党的其他重要文件。现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行法治,努力把国家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而且 最重要的是,党把自己的权力放到法律法规的笼子里边,保证不滥用权力,这样就不会再出现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宪法和党章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要求一切政党和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党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这就科学地处理了党和法律的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成败,决定中华民族的兴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二者必须结合。没有党的领导,中国势必陷于天下大乱;没有依法治国,中华民族难以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党的领导也必将大打折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缺一不可,二者必须也是能够相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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