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 鲁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原告晋长霞二审中提供的证据系其伪造。根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一中院最终决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这是该院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个人开出的最高“罚单”。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113173元。为证实其误工损失,一审审理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受伤后减少的收入为由,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晋长霞为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数额,提交了盖有其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但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法院传唤,晋所在工作单位出庭后陈述,未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晋长霞自述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一中院认为,晋长霞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惩戒。鉴于晋长霞要求赔偿误工费数额之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之严重,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案件的承办法官向记者透露,这次处罚达到《民诉法》对于个人罚款的最高金额有以下几个原因:诉讼中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巨大;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伪造证据等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欺骗法庭性质恶劣;最重要的是已经触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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