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学术不端,须改变功利的评价体系(访谈·向失信行为说“不”·关注学术不端) ——访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 学术不端问题突出的原因 记者:近些年,学术不端已成社会公害。尽管喊打之声早已有之,教育部及一些高校也出台了一些措施,但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大家对社会科学界的情况可能了解得多一些,自然科学界的情况如何? 李志民:客观地讲,科技界学风并没有根本性好转,学术不端问题也大量存在,比较突出的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伪造或捏造实验数据;拼凑成果或将一项研究多处申报成果;不当署名、署名时论资排辈,不能很好地体现真正贡献等。 记者:您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李志民: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也有学术界自身的原因。我国还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时期,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如唯利是图、弄虚作假等,对科研机构、大学冲击较大;科研机构、大学及其主管部门,盲目追求数量,学术管理制度不规范,特别是评价机制不科学,同时缺乏对科研人员学术道德教育和约束机制等。 学术界也对科技评价有很多意见,对评价结果互不服气。产生该现象的原因是:科研几乎所有环节都是市场机制,而评价仍然是计划体制;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开发,不到10%的经费用于基础研究,而评价方法却100%是基础研究评价指标;科技评价用周期短期视点,而评价科研成果却是长期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特别需要反思的是,我国现行的对科研团队及科研人员的评价机制存在严重弊端。对科研人员频繁考核或评价,评价指标看似多样化,但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可能还是学术成果的层次、数量等;学术评价结果与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利益高度挂钩且重复使用,导致部分科研人员想方设法包装去申请课题、发表文章、申请专利及各种奖励,有的甚至铤而走险,于是产生了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还有一种现象值得引起重视,即学术期刊的市场化或论文功能的异化现象。学术期刊是学术共同体发表观点、开展交流的场所,一般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但近些年来,学术期刊的市场化愈来愈严重,特别在国际上大部分期刊已被几家出版商所兼并,出版商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过度夸大期刊类别的重要性(如影响因子等),这样容易形成对科研机构和广大学者的误导,大家只看成果发表在哪个或哪类期刊,很少重视发表的内容等等。当全世界都认为以出身论英雄有违公平原则,而我们的学术界仍然讲究论文发表的载体,这也是目前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记者:学术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李志民: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发和屡禁不止,说明我们的管理制度有根本性缺陷。其矛盾的本质在于科技管理部门还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思路想问题、出政策,而现实是除了科技经费和科技评价的管理是按照计划经济的体制来运作外,科技所涉及的所有环节基本上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了。因此,要精简科研管理部门和程序,坚持学术行为的客观标准,摒弃小团体、门户分割的陋习。应提倡理性怀疑和批判,倡导学术自由,弘扬求真求实的精神。要适当淡化对成果完成人的物质奖励,减少功利评价导向。公开的资源配置,公平的表达机会,公正的评价氛围,比经费等科研条件更重要。 还有就是要加强学术规范、加大对学术不端的惩罚力度。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学术不端问题,我国的问题是,惩罚不够严厉或者说总想大事化小。学术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容忍和姑息态度,科研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不作为,被侵权人都没有维权意识或足够的勇气,使得问题越来越严重。当下,我国最需要的是有责任心和勇气去处罚学术不端当事人的学界和科研机构负责人。 功利的学术评价体系须改变 记者:的确,对于学术不端产生的原因,大家议论比较多的是现行不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改革的呼声也很高。 李志民:学风问题受科技评价导向的影响很大。科技管理的评价体系是功利化的指标,成果转化率、奖励等级、论文数量、期刊层次等;科研人员的工作动力是功利的价值取向,评职称,涨待遇,晋职务;学术界内部环境是功利的氛围,以利己主义的心态参与学术活动,学术道德的约束力下降。 记者:这种不良导向的直接后果是什么? 李志民:科研从起点上就多以功利为目的。以经费到账、论文数量、排名次序和刊物等级等来应对考核验收、评定职称、职务晋升等。如此严重的名利导向使科研人员无法以探求真理的心态专注科研,只能把找经费和发表论文当成科研的全部目的,殊不知论文只是科研工作的副产品。 科研的浮躁心态,直接导致了科技创新能力低,重大成果少的结局。在我国科技界,天天做梦想获诺贝尔奖的人不多,天天做梦想成为院士的人还真不少。但能否成为院士,不在于梦做多少,关键是要脚踏实地地做出高水平的成果。 记者:科学的、合理的科技评价应该是怎样的? 李志民: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的难点在于,如何找到一种既能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又能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综合评价方法。这的确是很困难的。 科技评价主要应限于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学术评价和对科学家重大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的确认,评价目的在于促进学术交流、确认共识、探讨研究发展方向。当科技评价超出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学术评价机制,成为政府制定科技政策、配置科技资源和实施管理的工具时,科研将偏离其本来目的,异化为利益追逐。 尽管社会各界对科技评价意见很多,但总体上看,科技评价正朝着更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我国科技评价大约每10年都会上一个新台阶:上世纪70年代前是官员说了算,80年代是专家朋友评,90年代比论文数量,本世纪初比影响因子,现在是计算机随机遴选专家评。但无论规则定得如何公正,都难免受专家知识面的限制,主观判断的偏颇,人情世故的影响。科技评价应该上一个新台阶:靠客观数据积累,让学界广泛参与。 记者:在您看来,应如何创造合理公平的学术评价环境? 李志民: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是推动科学发展的有效工具。合理公平的评价环境包括:把学术评价的权力赋予同行认可的合格评议者;有效防范和查处评议专家滥用学术权力的不端行为;提高评价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评价过程的监督;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防止个人不当利益的影响和干扰;规范化的评议规则和异议处理程序。 学术评价要以学术界为主,这就要求学术共同体要有良好的自治机制和相关部门官员的自律。尽管在学术评价中普遍采用了同行专家评议的机制,但实际上评价过程仍然受到非学术因素较大的影响。要抵制来自行政和社会的不正之风对学术评价过程的干扰,防止同行专家违背学术道德评议,避免学术评价沦为行政管理的工具。要改变这种现象,就要真正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改变评审专家只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的评审,利用互联网让学界广泛参与,社会共同监督。 如何营造新的学术生态 记者:在我国,学术论文的抄袭、剽窃是学术不端最典型、最普遍的现象,论文发表过程也存在大量的学术腐败。据了解,您是学术论文在线免费发表的倡导者和践行者,您多次强调要打造学术新生态。这种学术新生态是指什么? 李志民:众所周知,如今,优秀论文资源绝大部分掌握在国外几家出版集团手上,国内的很多优秀研究成果不是在国内以中文发表,因评价导向的问题要先使用英文发表在英文期刊上,而后再由图书馆等机构花高额费用批量买回国内供学者检索阅读,造成了科技资源和财政的双重浪费,且减缓了科技成果第一时间交流的效率。对于此,论文在线网站提供了一个新成果第一时间发布的平台,研究者撰写的优秀论文可直接公示在网上,这样可促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新”成果交流,大大节省科研经费的浪费。 网站发论文拉近了学者间交流的距离,弱化了出版角色,使读者与作者可直线交流。如我们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基于在线注册的36万名科技工作者,最大程度形成用户共同监督的氛围,对于杜绝论文抄袭现象、学术不端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这就是我们想打造的学术新生态。 记者:您曾指出我国论文发表的一个常见问题——文过饰非问题,学术讨论、学术批评的意见在学报上难觅踪影。这的确是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李志民:目前的论文评审和学术评价机制越来越明显地制约着科研的良性发展,论文的发表从交流用途变成了评价标准,偏离了其本来的用途。正因如此,国内学术存在文过饰非的不良风气,发表出的论文都是经过修饰的,是正面的描述,是成功的结果,大量失败的事例以及探索的过程却没有公开。正是这些没有公开的失败结果、探索过程才对科技进步有用,才能让别人避免再走弯路。学术讨论、学术批评在学报上难觅踪影,这种风气的危害性不言而喻。 一份期刊年发表上百篇(甚至几百篇)论文,用一个期刊影响因子来表征几百篇论文的学术水平相当不合理。以期刊载体来评价作者水平,在国内学术界竟然长期盛行,说明多数学者对自己研究成果不够自信,以在国外发表论文来证明学术水平高,这恰恰说明整个国家的学术水平低。因此,要打破论文发表唯SCI、EI、核心期刊等的传统模式,突破期刊影响因子评价论文的方式。 链接 ●2007年2月26日,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通知》: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对认定有科学不端行为的人,应由所在院属机构最高行政决策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备案。处理决定应包括: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学不端行为人的相应处分,对科学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 ●2007年4月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意见》规定: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2年11月13日,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本报记者 赵蓓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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