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制度、机制和文化的有机统一
2014-10-20 09:24:45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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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是保障 习近平同志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些年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法律执行层面,一些执法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为此,亟须健全法律实施机制,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健全执法司法监督制衡机制。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法治社会建设决不允许只拥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决不允许只行使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否则,每一个执法者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法律破坏者,而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这种破坏行为的受害者。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司法公开可以有效防止不公正。要扩大执法司法公开,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健全错案防止和执法司法过错纠正、问责机制,建立执法司法人员惩戒和淘汰机制,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对执法犯法者应实行严格制裁措施,并追惩到位。认真研究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对执法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办法,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做到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等充分有效。 健全执法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机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树立司法权威。切实解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问题,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尤其是执法司法机关内部不当干预。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使司法人员责、权、利相统一,敢于排除任何非法和不当干预,没有后顾之忧。建立对非法干预执法司法行为的曝光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其不敢干预。 健全公民有序参与机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如果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专家等少数人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无论如何是建不成法治社会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众参与。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绝不是关起门来、脱离人民群众办案。要创新工作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使群众的意见有序有效表达。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形成对司法权力的有效制衡和监督,防止司法人员专断权力,使司法者不敢犯错、犯不了错,即使犯了错也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健全公民自觉守法机制。法治的直接效果就是规范公民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实现这一效果,不仅需要健全执法司法机制,还需要健全公民自觉守法机制。研究采取管用的措施,增强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从而守法、用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两新组织”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建立重点问题依法治理机制,建立不诚信行为记录、曝光、惩戒机制,使不诚信者寸步难行。认真研究、依法解决“法不治众”问题,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秩序。深化信访制度改革,把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特别重视干部队伍守法问题,强化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的意识,带头模范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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