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常委如何依法治国?
2014-10-20 06:54:19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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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有据 时隔48年 全国政协再设“双周协商座谈会” 今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习近平特别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中央深改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成立。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改革”方案,涉及15个领域60项改革举措。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名誉院长应松年认为,法治中国与全面改革同时进行的关口,改革本身就是促进法治化的契机。 张德江阐述“于法有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将“于法有据”具体阐释为“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及时地把改革开放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 在财税学者叶青看来,四审通过的预算法是改革于法有据的成功案例。“预算法为什么可以在8月底通过?因为前面做了很多改革的铺垫,导致这次预算法的修改比原来顺利很多。” 法律审议表决前增设评估环节 预算法修改历经十年博弈,十八大后的修改进程让叶青感受到一些不同。“过去因为部门分歧有所争议,最后审议通过的版本,让我看到国家利益大于部门利益。”叶青用来举例的就是央行国库经理制,预算法四审稿最终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保留央行国库经理制。 这涉及张德江的立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积极妥善回应公众的关切,这既有利于促进立法质量提高,又能凝聚共识、夯实法律实施的基础”。张德江还提出,在法律提请审议表决前再增加一个评估环节,请立法工作部门以外的人进行评估。 新预算法中,全国人大的监督职能也得到加强。张德江在预算法通过后,要求不断增强人大审查监督预算决算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把人民的钱袋子管好用好。作为十届、十一届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叶青认为,这是全国人大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试点刑事速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两高”试点。应松年认为,在改革缺乏法律依据的时候,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授予,这本身是对法律的尊重。 “双周座谈会”重回政协 与此同时,全国政协也逐渐履行法定职责。去年10月22日,时隔48年后,“双周座谈会”又重回公众视野。双周协商座谈会是政协民主协商的重要形式之一,最早可以溯源到第一届全国政协。恢复后的双周协商座谈会,安全生产法修正、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改革等问题座谈。 这与俞正声对政协的定位有关,他要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树立法治理念、坚持法治思维、营造法治环境,使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进。 依法反腐 “法治化”是十八大以来反腐鲜明特点 7月29日,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布当天,原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被宣布立案调查。 新华网刊文称此举“大有深意”。文章认为,在迈向法治化的进程中,中共执政的重大理念法治,受到来自党内一些人的挑战和考验,能不能对他们绳之以法,成为人民群众评价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参数。 刘云山数次撰文谈“用权” 早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即提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今年1月,习近平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主管组织人事的常委刘云山今年5月在《学习时报》撰文表示:要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9月8日,他再次在《学习时报》撰文,提醒干部对手中的权力,要有敬畏之心,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在姜明安看来这是必然。姜明安说,公权力行使、决策都由党管理的领导干部来具体实行,不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干部清除出队伍,这两条没法保障。 职务犯罪侦查逐步交还检方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反腐主管”王岐山即表示:“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加强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被审查人员合法权益。” 新华网将此总结为“应该由党纪处置的坚决以党纪来处置,应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并指出法治化是十八以来反腐的鲜明特点。 2013年11月,最高检察院召开的反腐法制化专家座谈会,明确提出如下动向:今后纪委“双规”的官员,确认可能构成犯罪的,将及时移交检察机关调查,纪委不再全程查案。 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1676人(含厅局级182人),同比上升32.3%,其中包括李春城、郭永祥等7名省部级干部案件,以及国家能源局副局长许永盛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厅局级干部案件。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具体感受到变化。谢鹏程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3年以来,中央纪委在“侦查”职能上的自我克减,逐步把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交还给检察机关,不再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有一件可定罪的事实,就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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