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改变了什么 在“1973年1月3日法”即“蓬皮杜—罗斯柴尔德法”通过之前,法国国家在戴高乐将军的领导下,一直控制着国家金融主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国家控制的法国中央银行印制货币,并为支持大型国家经济基础建设如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核电等而发行各种长期国债,对这些涉及国家经济和安全命脉的领域进行融资、开发。从行政结构上来说,法国国家中央银行听命于法国政府,也就是法国行政机构。这与英国正相反。 也就是说,在1973年之前,法国金融活动都是在法国国家中央银行主导下进行的。其模式主要是国家向中央银行无息或低息(利息主要是为维持中央银行本身运行的必要支出,一般低于1%)借款,用于日常行政开支或通过中央银行发行国债,用于建设国家急需的大型基础设施。在这种结构下,法国和国际私人银行体系与法国国家债务没有直接的关系。1978年时法国国家债务也很低,仅720亿欧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1.2%。 这样,国际金融势力就无法染指法国金融市场。而当一个国家没有债务或债务很低的时候,这就等于把国际金融财团用以牟取利润的“原材料”剥夺了。因为“债务”就是这一“原材料”。就像石油公司靠石油盈利一样,金融财团靠债务牟利。于是,如何设法使法国从一个无债务国家变成一个债务国家,就成为60年代末国际金融财团的一个重要目标。“1973年1月3日银行法”就是为达到这一目的而被蓄意“制造”出来的。 这部法律的一项关键性条款,就是限制法国国家以几乎等于零利率的方式向法国国家中央银行借款;其理由是“为了限制国家无节制地借款”,因为“无节制地借款必然会造成恶性通货膨胀”。问题是,这部以“反通货膨胀”为理由的法律出台之前的1952至1973年近二十年间,法国的通货膨胀率仅3.5%,实在看不出制定这部法律的需要。而正是在“防止出现恶性通货膨胀”的借口下,新出台的银行法规定,“禁止国家直接向中央银行借款”,国家“必须向私人银行进行有息贷款”。 从这部法律伊始,法国国家的金融结构被改变了。过去,国家可以向法国中央银行以低于1%的利率借款使用。而这部法律通过之后,就变成“法国中央银行以1%的利率将钱借给私人银行,而私人银行再以4%的利率借钱给国家”。据经济与金融学者彼埃尔-伊夫·鲁杰容在其著作《对1973年1月3日法律的调查》一书中的研究,这部分多出来的额外利息,就是法国今天巨额债务的根源。正是这多支出的部分,构成法国国家债务的主体。 法国多名经济学家、甚至包括前总理米歇尔·罗卡尔认为,如果没有1973年通过的银行法,法国国家预算就是每年都处于赤字状态,法国从80年代至2010年所积累的国家债务也不会超过1940亿欧元,只占法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0%!也就是说,法国债务中高达18000亿欧元以上是源于债务利息,也就是源于债务本身。 更为关键的是,由于国家不得不向私人银行贷款,这就使国家失去了对中央银行的实际控制权,特别是货币投放量的控制权。正是由于这一点,法国学者吉尔·拉沃在最近发表的《导致资本主义金融化的1973年1月3日银行法》一文中指出,失去金融主权是今天法国背负巨额国债的根本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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