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网络水军”“有偿删帖”……网络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因侵权事件平添了一些烦恼。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连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 3位全程参与该部司法解释制定的专家10月15日接受采访时均表示,司法解释统一、细化了网络侵权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 “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一位网友这样形容“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近年来,网友“人肉”出了不少贪官,但频发的“人肉”致死事件也让许多普通公民感到不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表示,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擅自被公开。司法解释第12条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有200多个,但比较零散,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说,该条规定对敏感信息做出说明,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出去,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对这一部分信息给予最高级别的保护。 “人肉搜索”不能一棒子打死,司法解释同时也开了个口子,如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个人信息有的时候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比如‘表哥’‘房叔’‘房婶’的情况,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公布敏感信息,同样可以免责。”朱巍说。 加大对被侵权人权益保护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杨立新说。 他指出,司法解释当中关于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体现在第16条、17条和18条中。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关于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如何计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取证的费用、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比如律师费等都可以作为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明确规定极大地加大了司法保护被侵权人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杨立新说。 据《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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