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
2014-10-14 09:28:43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分享到:
|
《决定》虽然没有正面阐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决定》却从体系化、系统化的观念来认识法治中国的意义。《决定》声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治国”“执政”和“行政”都属于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范畴,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意味着要依法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在“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还要关注“国家”“政府”及“社会”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影响。 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这一命题,完全符合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到2020年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且对小康社会提出了诸多新要求。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上述论断涉及两个重要概念:一是“国家各项工作”的范围;二是“法治化”的判断标准。《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很显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和政策上的连续性,也就是说,“国家各项工作”必然涵盖了国家治理的主要方面,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而“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也必然体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 从逻辑上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评判指标,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来看,“法治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法治”的任务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法治化”与“现代化”必须齐抓共促、齐头并进,才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从“法治化”的角度来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法治化”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治国理政的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自身组织行为的经验总结,治国理政的“法治化”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其次,管理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国家治理是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服从管理科学的一般规律性要求,因此,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治理科学性的体现。最后,将“法治化”定义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内涵有助于科学有序地寻找国家治理现代化正确的发展道路,“法治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增强国家治理的合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目标。 |
相关阅读:
- [ 10-14]时隔23年中国在索马里复馆 成首个复馆亚洲国家
- [ 10-14]世卫组织:埃博拉或导致出现“垮掉的国家”
- [ 10-14]习近平:牢记历史经验历史教训历史警示 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 [ 10-14]片仔癀入选国家卫生计生委推荐的登革热诊疗药品
- [ 10-14]国家卫计委:10亿元应急救助基金已下达各地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