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食品药监局获悉,为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我省日前出台了《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提出自2014年11月1日起,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并对乡村厨师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将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现场指导。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办法》同时明确对乡村厨师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并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和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要求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记者 梁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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