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政法司司长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4-10-10 16:27:03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林诚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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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 国家统计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制定《办法》的目的何在?《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为何要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司长徐晓海就这些网民关心的话题接受了新华网记者的采访。 制定《办法》旨在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问:国家统计局为什么要制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促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整个诚信社会建设有何现实意义? 答: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为国家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可靠信息。 一方面,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示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设诚信社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要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统计部门是政府的重要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这一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办法》的制定,就是对上述要求的具体落实。 另一方面,这也是加强依法统计的需要。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统计是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保证。国家统计局一直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作为统计工作的头等大事,采取多种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在实施统计调查时,绝大多数企业能够积极配合,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从总体上保证了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但从近年来群众举报和各级统计机构查办的统计违法案件看,个别地方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等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不抵制、不反对干预本企业依法独立报告权益,或者为了争取贷款、争创名牌、享受政策优惠等,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谋求自身利益。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企业源头数据质量。制定《办法》,就是为了将《统计法》关于对统计违法行为要予以通报的要求常态化和具体化,坚决维护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统计法律的严肃性,为提高源头数据质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它还是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的长效机制的需要。主要是增加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代价,加大企业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成本,使企业不愿、不敢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现在绝大多数企业都能诚实报数,但也有极少数企业在报数上弄虚作假,谋取自身利益。如果不让这极少数企业付出比获得利益还大的代价,就是对诚实报数企业的不公。我们要做的就是,让统计诚信企业一路畅通,统计失信企业寸步难行。《办法》规定,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将逐步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直接挂钩。企业一旦进入失信企业名单,其形象和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受到影响,企业将会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这样就会促使企业自觉抵制干预统计数据的行为。同时通过公示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借助社会监督力量,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舆论氛围。 此外,该《办法》更是适应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的现实需要。目前已有近100万家重点企业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直接向国家统计数据中心报送统计数据。未来几年,所有面向企业的调查要么由企业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上直接填报数据,要么由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到企业现场采集数据并直接通过网络上报国家数据中心。因此,企业数据的真实可靠直接决定着国家统计数据的准确可信。这就更加要求企业切实维护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权益,更加准确完整报送统计资料。 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可广泛获得企业、基层和专家学者意见,确保《办法》的制定更接地气,更切实际,更好地发挥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办法》通过国家统计局的官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一种形式? 答:网上征求意见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是增强《办法》制定的民主性。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仅需要听取广大企业意见,维护绝大多数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在网上征求意见,能使我们充分了解企业和各地各部门、社会公众的意愿,确保《办法》各项规范更加合理。 二是增强《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办法》既有公示的内容,也有公示的程序,还有许多救济性措施。怎样使《办法》切合实际,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和基层一线人员最有发言权,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可以广泛地获得企业、基层和专家学者意见,确保《办法》更好发挥作用。 三是使《办法》制定更接地气。网络监督已成为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少统计违法行为都是通过网络举报的,网民已成为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网上征求意见,能充分吸收网民意见和建议。 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列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且将被公示相关主要信息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界定,公示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所包括的内容,公示的主体和渠道,公示的期限,联合惩戒措施,纠错和救济制度,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管理等内容。问:企业出现哪些行为,会被列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答:《办法》第2条规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是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是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三是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以上三种统计违法行为,每种都严重影响企业源头数据,只要依法核实属三种情形之一,企业就会被列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问:被确认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统计部门将公示企业什么信息? 答:《办法》第3条规定: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之所以公示这些信息,就是要让社会公众了解是哪个企业违反统计法、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和处理情况,以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监督,同时也给严重失信企业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 被公示后的失信企业经认真整改可缩短公示期限 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的公示期限是多长时间?被公示后,企业认真整改,是否可以缩短公示期限? 答:《办法》第7条规定,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如果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并由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移除有关信息,但是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如果企业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将延长至2年。 公示期限的确定主要是考虑要将惩戒与教育警示相结合,企业有积极表现的,经申请可以提前移除公示信息。我们认为,公示不是目的,是要通过信息公示对企业进行教育、警示,对其他企业进行告诫,最终是要达到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法律尊严的目的。 《办法》设定了纠错机制 问:如果有被公示的企业不幸“蒙冤”,有何救济途径? 答:统计部门将严格依法认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同时《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机制。《办法》第10条、第1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统计机构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上述两条规定是《办法》公正性、合理性的体现,可以较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利益不受侵犯。 《办法》设置了畅通的公示信息渠道和举报渠道 问: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答:对于公示信息的渠道,《办法》第3条规定,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国家统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因此,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看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可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动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另外,通过中央级网站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可以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促使统计上违法企业认真整改。 问:社会公众可以举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吗? 答:我们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举报者依法予以保护。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公布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或采取在线举报形式,也可以采取传统的信件举报形式进行举报,举报渠道是畅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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