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25日电 (记者 杜燕) 自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试点在部分街道、乡镇设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此项举措将于2015年在全市推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天发布《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指出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建立公益性岗位征集制度,面向各区县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开征集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中适合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的岗位。 公益性就业组织政策首次覆盖农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1999年就已经出台了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政策,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安置人员的经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共同保障。政策实施以来,全市有243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发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劳动保障协管、城管协管、残疾人协管、居家养老(助残)等6类公益性岗位,先后“托底”安置了近25万人次城镇就业特困人员。 但与此同时,北京市还有84个乡镇未建立公益性就业组织,所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没有纳入到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安置范围。而且,公益性岗位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且由于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运行管理过于集中,公益性就业岗位在运行效果上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负责人表示,今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成立将取代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而且,北京提出,将把公益性就业组织向农村延伸,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农村、后城区”的原则,分阶段稳步实施。2014年底前,各区县选择部分街道(乡镇)开展试点,2015年,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将在全市推开,形成全市城乡统一的运行机制。 公益性岗位需满足四条件 负责人说,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都明确一家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市、区县政府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建立统一管理的专业性公益性就业组织,并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具体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承接主体。 他称,申请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公益性岗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益性项目需由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部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项目实行期限不能少于1年,且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岗位要适合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有明确的岗位数量分布和工作量标准,有明确的管理考核要求和实施办法等。 据介绍,各区县已经启动了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的调查摸底,将在调查结束后根据岗位资源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有计划的开展岗位征集、评估、认定等工作。除新设立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外,目前已建立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中安置的人员,将直接过渡到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 负责人表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将与安置人员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要按时足额发放安置人员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各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 据介绍,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资金来源为公益性项目经费、区县和乡镇财政、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等多个渠道。 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将在核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规模内按照实际安置符合条件人员数量确定,补贴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月1900元,重点帮扶地区每人每月3250元。同时,各区县、乡镇财政要配套相关资金,用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其中用于重点帮扶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相应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15%。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岗位补贴资金要优先用于安排安置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不得形成固定资产及管理费支出等。 负责人还表示,北京市还将建立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标准和补贴人员范围调整机制,确保公益性就业组织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就业形势变化和促进就业需要,更好地发挥安置困难人员就业的作用,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待遇水平。 安置人员信息统一动态管理 据悉,可以申请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有七类: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农村劳动力中经一个月以上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5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且无拒绝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将通过区县组织的公益性就业组织招聘、并经过公示后正式录用。 负责人称,北京市将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劳动合同和日常用工管理、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都将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时,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与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系统、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审批信息系统等将共享互动,实现对安置人员的动态管理。 负责人表示,对就业困难人员安置的同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会继续将其作为重点就业帮扶对象,并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积极促进这些安置人员实现市场就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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