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需满足四条件 负责人说,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都明确一家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市、区县政府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建立统一管理的专业性公益性就业组织,并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具体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承接主体。 他称,申请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公益性岗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益性项目需由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部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项目实行期限不能少于1年,且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岗位要适合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有明确的岗位数量分布和工作量标准,有明确的管理考核要求和实施办法等。 据介绍,各区县已经启动了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的调查摸底,将在调查结束后根据岗位资源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有计划的开展岗位征集、评估、认定等工作。除新设立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外,目前已建立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中安置的人员,将直接过渡到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 负责人表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将与安置人员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要按时足额发放安置人员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各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 据介绍,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资金来源为公益性项目经费、区县和乡镇财政、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等多个渠道。 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将在核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规模内按照实际安置符合条件人员数量确定,补贴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月1900元,重点帮扶地区每人每月3250元。同时,各区县、乡镇财政要配套相关资金,用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其中用于重点帮扶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相应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15%。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岗位补贴资金要优先用于安排安置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不得形成固定资产及管理费支出等。 负责人还表示,北京市还将建立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标准和补贴人员范围调整机制,确保公益性就业组织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就业形势变化和促进就业需要,更好地发挥安置困难人员就业的作用,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待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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