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9月23日在广州召开,会期三天。23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1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符合法定人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会议,副主任肖志恒、雷于蓝、周天鸿、陈小川、陈继兴、黄业斌,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救灾条例(草案)》、《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关于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情况、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情况、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情况的报告;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深化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情况的调研报告;听取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会议还听取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 关注法规修订审议 食品摊贩将禁卖凉菜 走鬼摆摊不得占通道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摊贩管理等一批法规条例修改 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黄丽娜 说了许久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如何协商、由谁来协商,依然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走鬼”是否有“转正”合法经营的可能,仍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村务公开,将“村改居”的社区居委纳入了事务公开的范围;社保信息公开,不再用高深的专业术语“难倒”市民……23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为期三天的会议,听取并审议多项条例法规的报告。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会议进行审议。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对“食品小作坊”及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等多方面条款进行了修改。 食品小作坊 删除“达不到领取许可证条件” 与会人员认为,草案意见征求稿中,达不到领取许可证条件不是小作坊的特点,也不属于定义的内容,在现实操作中也会造成误导,即达不到领证条件的就去做小作坊。 因此,修改稿将“食品小作坊”界定为: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删除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中“达不到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表述。 公布不得生产的食品“黑名单” 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食品小作坊申请营业执照不需要前置审批,据此删除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食品小作坊“先证后照,前置审批”的规定。 记者留意到,修改稿将草案第十八条关于“政府应当制定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修改为“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目录附后),而该条款修改后作为修改稿的第十五条。 据了解,这是考虑到许可管理模式存在“挂一漏万”的可能性,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活动处于不断发展与变化中,许可管理模式难以列举穷尽。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更有利于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经营自由的实现,对其进行管理与提供服务也更为便利。根据调研和论证会意见修改,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制定禁止性食品目录进行管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充分发挥消费者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作用,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标志、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摊贩 “走鬼”在特定区域或合法 人们又爱又恨的“走鬼”,今后或许“转正”合法经营。修改稿将食品摊贩分为划定区域摊贩和临时指定区域摊贩。划定区域相对固定,临时指定区域是在划定区域外,根据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情况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而备受关注的流动食品摊贩(“走鬼”),则引导进入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经营。 为了明确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原则和程序,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作为第二十条第二款。 一个月内需保留进货票据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原料溯源、票据凭证保存制度,增加一条规定:“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考虑到“走鬼占道”被投诉较多,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修改稿增加了第三十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等。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以下食品 (一) 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 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三)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 仅用简单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五) 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一) 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 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 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丰西西黄丽娜) 村务公开 拒不公开村务,村民可罢免村官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丰西西、黄丽娜报道: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这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立法计划项目。在经历了两个多月的书面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调研情况,修订草案较之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关村务公开的力度更强,更具针对性。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容被删 据了解,考虑到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不同的组织形式,修订草案中删去第二条第二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同时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建议在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接受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依照本条例予以公开。”同时,修订草案还删去第七条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社员(股东)代表等表述。 村委涉诉讼仲裁要公开 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规定是,村务拒不公开的地方,村民可以罢免村官;此外还列出了16种必须公开的村务事项,要求在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 记者留意到,修订草案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删除了“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公开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又增加了一项公开内容:“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的情况”。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必须公开,修订草案则将其改为“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增加了年龄限制。 村务公开保留时间延长 此外,修订草案将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保留30日以上,涉及本条例第七条第(五)、(六)、(七)、(八)项的事项应当保留六个月以上。”“通过网络公布的村务内容保留期一般不少于一年。”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分别“保留10日”和“六个月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有集体经济的“村改居”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修订草案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前增加一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条例予以公开。” 为了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组织民主决策,依法办事,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一款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进村,帮助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集体合同 超半数人提出才能“集体协商” 建议新增“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规定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宙辉、黄丽娜报道:23日,《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介绍,《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企业对立法反映比较强烈,对实施工资协商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质疑。对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各方力量作进一步修改,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中共有14处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建议新增“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规定。 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为进一步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将第九条修改为:【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三)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23日下午进行的小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许家瑞则认为,“多劳多得”的原则是针对传统的产业的计件、加工企业,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对智力的要求较高,简单地按“多劳多得”原则,还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规范集体协商代表人数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还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这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的规定。 提集体协商要“超半数” 为明确双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程序,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一条规定:“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征集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致意见,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协商期限最长不超60天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还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期限的规定:“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协商期间不得堵塞交通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还对职工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开展集体协商,职工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不得违反劳动纪律,不上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 而对于企业方来说,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集体协商代表;不得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 社保信息 拟集中公开社保数据信息 省人大财经委建议改进社保卡功能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丰西西、黄丽娜报道:社保信息公开,广东一直在推进。昨天上午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发布《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情况的报告》,提出社保数据信息拟集中向社会公开。 省人社厅副厅长葛国兴在做报告时就目前全省社保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他指出,社保信息公开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职能及程序未完全公开,公开渠道不够广泛以及宣传力度不够等。 省人大财经委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到,有关部门在发放社会保障卡时虽然附送小册子,但很少有人看得懂,目前开通的12333咨询热线仍供不应求,网上咨询平台、微博、微信答疑解惑等方式亟须推广,而基层服务平台的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强化提升等。 省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还指出,今后的社保宣传政策将更加浅显易懂,要在群众随手可取的地方派发社保政策解读、办理流程及权益告知等小册子,针对农村则将派发入户。 而对于市民最关注的内容公开,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建议改进社保卡的功能,在群众方便到达的地方尤其是在农村增加读卡的终端机器,便于群众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省人社厅还将加强社保宣传统筹谋划。“第一时间发布社保权威信息,做到‘每周热点见报、每月有重点报道,每月有深度策划专题。”葛国兴表示。此外,还将加强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宣传,力争2015年各地市人社部门均建有新媒体宣传平台,每天推送社保信息。 记者丰西西、黄丽娜,通讯员任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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