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深圳9月2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广受社会关注的“深圳一女子在地铁站口猝死”事件有了新的进展。猝死女子的父母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天此案在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而相关事件也引发起人们对公共服务机构安全保障的更深思考。 今年2月17日上午10点27分,深圳IBM公司女经理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地铁工作人员据梁娅倒地5分钟后赶到现场,13后拨打110报警电话,19分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49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梁娅已死亡。 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双方就“深圳地铁集团和深圳市急救中心对于梁娅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展开辩论。家属认为,深圳地铁集团在梁娅在其服务区域内遇到伤害后,是懈怠救助。 死者姐姐梁女士:我的妹妹倒地以后,地铁如果他是责任到位的话,他有三次可以救她的机会,但是地铁都没有。在30分的时候,他的巡查记录已经划了一个勾,这个说明他根本没有去巡查,是事后做的假。然后他们从到达现场32分,到此19分钟以后才打,这个又失去了救我妹妹的时间。第三个就是妹妹倒地以后,其实他们一再强调不敢触碰她,所以三是错失了机会以后,他们第一时间打的是110,但是你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打120呢?你不是接受急救培训的吗? 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梁女士的死亡属于突发疾病,并非被告的原因导致。地铁集团作为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安保义务主要是采取措施保证地铁的运行和相关设施的安全,其安保义务是有限的。 被告深圳市急救中心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其只负责急救医疗工作中的指挥、120调度和后勤保障,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急救中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次事件,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铭认为:从法律关系来讲,这种特殊的人身侵权,就是公共场所出现的事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不是要承担责任,这个侵权责任从构成条件上他包括三个:一个是你有没有过错,像地铁公司这个事情,你有没有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出现事故你是不是进行了必要的救助措施;第二个是不是造成了损害后果,造成伤亡;第三个,他的这种没有履行义务和结果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如果这三个条件都成立,他就要承担这个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阶段。就公众关注的近百万的赔偿金额问题,死者姐姐梁女士表示,希望由此引起人们对公共服务机构的安保工作更为深刻的社会思考。 梁女士:赔偿金额的提出是完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金最后根据国家的法律来判决的,而且我们家里人,希望这个事情在这个赔偿金额上引起公众的关注。我们要将赔偿金拿出来做一个“梁娅基金”,就是鼓励今后在公共场合对这种垂危生命进行救助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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