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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12家被罚日企名单 被罚金额超12亿

2014-09-18 15:35: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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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18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今日,发改委公布了对日本12家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布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国家发改委此前的通告显示,对这12家日本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合计罚款12.354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3号

当事人: 株式会社电装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10月,你公司在日本与竞争企业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或以电话、邮件联系,互相交换价格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并多次就向特定汽车制造商的订单报价达成协议并予实施。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可变气门正时系统、交流发电机、曲柄轴定位传感器、喷射器、点火线圈、雨刮器、间隙声纳系统,并最终获得了供应给(略)的起动机、交流发电机、曲柄轴定位传感器、点火线圈、雨刮器、间隙声纳系统8个订单,供应给(略)的交流发电机和起动机、间隙声纳系统2个订单,供应给(略)的喷射器、点火线圈2个订单,供应给(略)的可变气门正时系统1个订单,供应给(略)的点火线圈1个订单。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订单仍在供货。

调查查明,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获得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

(略)车型:2000年下半年,你公司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电机)、三叶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叶)就供应给(略)的起动机,通过会面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5年上半年,你公司与三菱电机就供应给(略)起动机、(略)的交流发电机和起动机,通过会面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5年,你公司与三菱电机就供应给(略)的交流发电机,通过几次会面和电话进行价格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5年1月至2005年9月,你公司与三菱电机就供应给(略)的曲柄轴定位传感器,通过会面和邮件进行价格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7年下半年,你公司与三菱电机就供应给(略)的交流发电机,通过电话和邮件进行价格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9年9月至10月,你公司与日立就供应给(略)的点火线圈,通过多次会面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你公司与三叶就供应于(略)的雨刮器通过多次会面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的雨刮器订单。2008年,你公司与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下)就供应给(略)的间隙声纳系统,通过会面进行价格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你公司获得了订单。

(略)车型:2003年12月,你公司与三菱电机就供应给(略)的交流发电机和起动机,通过会面进行价格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8年,你公司与松下就供应给(略)的间隙声纳系统,通过会面进行价格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

(略)车型: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你公司与日立、三菱电机就供应给(略)的喷射器,通过会面和邮件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4年至2005年,你公司与金刚石就供应给(略)的点火线圈进行价格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中国的订单。

(略)车型:2002年5月,你公司与日立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三菱电机就供应给(略)的可变气门正时系统,通过会面和邮件就投标数量和区域市场划分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

(略)车型:2006年2月至3月,你公司与三菱电机、金刚石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金刚石)就供应给(略)的点火线圈,通过会面和电话进行价格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略)的点火线圈订单。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涉案产品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汽车零部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直接影响了相关汽车零部件价格,间接抬高了有关品牌整车价格,损害了下游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4%的罚款,计1.5056亿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4号

当事人: 爱三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4年10月至2009年1月,你公司在日本与竞争企业频繁进行会谈,或以电话、邮件联系,互相交换价格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并多次就向特定汽车制造商的订单报价达成协议并予实施。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的产品为节气阀体、(略),其中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为节气阀体。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中国市场2个节气阀体订单仍在供货。

调查查明,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获得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你公司与日立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就供应给(略)节气阀体,通过多次会谈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9年1月29日,你公司与日立就供应给(略)节气阀体,通过会谈和邮件进行价格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

同时查明,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但未获得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你公司与日立就供应给(略)节气阀体,通过会谈和邮件进行报价协商,其中你公司2005年4月报价(略)元,5月回复报价(略)元,收到日立投诉后又将报价改为(略)元,最终你公司未获得订单。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你公司与日立就供应给(略)节气阀体,通过会谈和邮件相互交换价格信息并对报价进行协商,其中2006年10月以信息交换后的价格为基础,回复(略)元作为中国生产部分的报价,2007年5月回复(略)元,2007年6月按(略)要求报价为(略)元,最终你公司未获得订单。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节气阀体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汽车零部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直接影响了相关汽车零部件价格,间接抬高了有关品牌整车价格,损害了下游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2976万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5号

当事人: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5年2月至2008年4月,你公司在日本与竞争企业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或以电话、邮件联系,互相交换价格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并多次就向特定汽车制造商的订单报价达成协议并予实施。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共4种,包括交流发电机、爆震传感器、净化控制电磁阀、起动机,并最终获得了供应给(略)车型、(略)车型、(略)车型、(略)车型的交流发电机4个订单,供应给(略)的爆震传感器1个订单,分别供应给(略)、(略)的净化控制电磁阀2个订单,供应给(略)起动机1个订单。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订单仍在供货。

调查查明,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获得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2月,为使你公司获得(略)交流发电机订单、株式会社电装(以下简称电装)获得(略)交流发电机订单及(略)车型用起动机订单,你公司与电装进行协商并就价格调整达成一致,最终你公司与电装各自获得了相应的订单。2006年2月,为使日立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获得(略)用交流发电机订单,你公司与日立协调了价格。2007年2月,为使日立获得(略)用交流发电机订单,你公司与日立达成一致,由你公司报价(略)元人民币,日立报价(略)元人民币。此后由于日立发生了交流发电机的生产能力问题,你公司得到了(略)用和(略)用交流发电机的订单。2008年4月,为获得(略)用交流发电机的订单,你公司与电装达成一致,由电装报价(略)日元,你公司报价(略)日元,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6年1月,你公司与电装、日立就供应给(略)的爆震传感器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最终你公司获得订单。2006年1月,为获得供应给(略)的净化控制电磁阀订单,你公司与电装、日立协商,由你公司报价(略)日元,电装报价(略)日元,最终你公司取得了(略)车型的中国订单。2007年7月至9月,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的净化控制电磁阀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由你公司获得订单。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起动机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订单。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涉案产品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汽车零部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直接影响了相关汽车零部件价格,间接抬高了有关品牌整车价格,损害了下游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488万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6号

当事人: 三叶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4年至2010初,你公司与株式会社电装在日本频繁进行会谈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交换价格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多次达成并实施订单报价协议。你公司价格协商的产品包括雨刮器、(略),其中获得中国市场订单的产品为雨刮器。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中国市场6个雨刮器订单仍在供货。

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并获得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2004年,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用前雨刮器系统,通过会面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和(略)用雨刮器,通过多次会面和邮件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你公司获得了(略)的订单。2008年初,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用雨刮器,通过会谈和邮件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用前雨刮器系统,通过多次会谈和电话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9年,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用前后雨刮器,通过多次会谈和邮件进行协商并就第一次报价达成协议,此后你公司经第二次未协商的报价后获得了后雨刮器订单。2009年末至2010年初,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用前雨刮器,通过多次会谈和邮件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你公司获得了订单。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雨刮器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汽车零部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直接影响了相关汽车零部件价格,间接抬高了有关品牌整车价格,损害了下游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能够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072万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7号

当事人: 矢崎总业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你公司就汽车制造商发送的询价函频繁与竞争企业进行会谈或电话、邮件联系,相互交换报价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并多次就向特定汽车制造商的线束及关联产品(以下简称线束)订单报价达成协议并予实施。你公司参与价格协商并获得中国市场线束订单涉及的车型共12种,包括:(略)。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订单仍在供货。

调查查明,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获得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

(略)车型: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你公司与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住友)、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古河)就(略)车型的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的订单。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你公司与住友、古河就(略)车型的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2006年1月至6月,你公司与住友、古河就(略)车型的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2007年3月至12月,你公司与住友、古河就(略)车型的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2009年4月至6月,你公司与住友、古河就(略)车型的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2009年4月,你公司与住友就(略)车型的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你公司因获得住友(略)线束报价,由最初(略)元改为(略)元,最终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

(略)车型:2006年8月,你公司与住友就(略)车型线束的第一次报价进行协商,此后你公司经第二次未协商的报价获得了(略)线束的订单。2008年10月,你公司与住友就(略)车型的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2008年3月,你公司与住友就(略)车型的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

(略)车型:2003年11月至12月,你公司与住友就(略)车型线束的第一次报价进行协商,此后你公司经第二次未协商的报价获得了这一车型全球100%的订单。

(略)车型:2005年9月,你公司与住友就(略)的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除(略)外的所有线束订单。2006年9月至11月,你公司与住友就(略)的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涉案产品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汽车零部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直接影响了相关汽车零部件价格,间接抬高了有关品牌整车价格,损害了下游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2.4108亿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8号

当事人: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4年至2007年,你公司就汽车制造商发送的询价函频繁与竞争企业进行会谈或电话、邮件联系,相互交换报价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并多次就向特定汽车制造商的线束及关联产品(以下简称线束)订单报价达成协议并予实施。你公司参与价格协商并获得中国市场线束订单涉及的车型共5种,包括:(略)。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中国市场相关订单仍在供货。

调查查明,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获得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2004年11月至2005年7月,你公司与矢崎总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矢崎)、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住友)就(略)车型的线束报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2005年三季度,你公司与矢崎、住友就(略)车型的线束报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的订单。2005年,你公司就(略)车型的线束报价,与矢崎进行了电话沟通,让矢崎告知了不会给你公司造成影响的妥当的价格范围,最终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你公司与矢崎、住友就(略)车型的线束报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的订单。2007年4月,你公司与矢崎、住友就(略)车型的线束报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的订单。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线束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汽车零部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直接影响了相关汽车零部件价格,间接抬高了有关品牌整车价格,损害了下游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3456万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9号

当事人: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3年至2009年,你公司就汽车制造商发送的询价函频繁与竞争企业进行会谈或电话、邮件联系,相互交换报价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多次就向特定汽车制造商的线束及关联产品(以下简称线束)订单报价达成协议并予实施。你公司参与价格协商并获得中国市场线束订单涉及的车型共11种,包括:(略)。截至2013年底,上述车型中的(略)中国市场相关订单仍在供货。

调查查明,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获得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

(略)车型:2003年9月,你公司与矢崎总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矢崎)、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古河)就(略)线束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部件订单。2004年10月至11月,你公司与矢崎、古河就(略)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与矢崎协商基本一致的订单。2005年4月至10月,你公司与矢崎、古河就(略)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2006年7月至10月,你公司与矢崎、古河就(略)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矢崎、古河同意由你公司获得(略)线束订单。2009年4月,你公司与矢崎就(略)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基于(略)价格计算了中国报价,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

(略)车型:2003年5月至7月,你公司与矢崎就(略)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订单。2002年12月至2003年6月,你公司与矢崎就(略)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协议。2003年11月至2005年9月,你公司与矢崎就(略)线束报价邀请进行价格信息交换,最终你公司与矢崎就(略)线束的实际报价相一致。2007年4月,你公司与矢崎就(略)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矢崎报价高于你公司,最终你公司获得(略)线束业务之一。2008年,你公司与矢崎就(略)线束进行报价和分配协商,双方同意根据该车型在(略)的目前份额分配适用于中国该车型的线束零件,并达成中国的报价与(略)的协议相一致。2008年3月至5月,你公司与矢崎就(略)线束招标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略)线束,双方同意在报价邀请涉及的(略)包括中国维持目前的份额。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涉案产品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汽车零部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直接影响了相关汽车零部件价格,间接抬高了有关品牌整车价格,损害了下游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2.904亿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0号

当事人: 株式会社不二越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1年11月立案,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轴承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0年至2011年3月,你公司与日本精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精工)、株式会社捷太格特(以下简称捷太格特)、NTN株式会社(以下简称NTN),频繁组织负责出口业务的营业部长级别人员在日本参加亚洲研究会(也称ARA会),协商(略)地区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问题,交流分销商层面的经营信息。会议轮流召集,在价格需要调整时,每两到三个月举行一次;其他情况下,每一到两年举行一次。会议涉及中国市场轴承价格的内容至少包括:2000年9月至2001年5月,一致同意在(略)区域内适用统一固定价格表。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多次协商因(略)涨价而面向(略)市场涨价问题,并分享各地区的涨价实施情况。2005年1月,确定4月起(略)地区包括中国销售的价格按照(略)销售价格上调(略)%,2月确定2005年价格上调(略)%的指导意见适用于每一地区的销售。2006年9月以后,NTN退出这一会议。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同意对(略)轴承价格上调(略)%,对其他产品价格上调(略)%。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讨论并交换售后市场轴承价格趋势。

同时查明,2004年7月至2011年6月,为进一步推动亚洲研究会上讨论的对中国出口轴承价格共同上涨,经捷太格特提议,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意在上海召开出口市场会(也称EM会),由驻扎在中国关联企业的轴承相关负责人参加,讨论中国市场轴承的涨价时机、涨价幅度,交换价格及产销量信息,分享涨价实施情况,对部分轴承品种的涨价幅度和时间进行反复协商并达成一致。其中,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讨论因钢材成本上涨需对轴承提价,确认根据亚洲研究会上决定的方针进行涨价。2006年5月,会议决定对轴承产品进行提价,你公司以平均(略)%幅度提高价格;同时共同决定了(略)型号各自的最低价格。2008年1月,交流涨价信息,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涨价幅度同为(略)%。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多次交换涨价时机、涨价幅度和产销量信息。

上述行为持续期间,你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了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和产销量信息,分别于(略)年实施了涨价行为,特别是(略)年的涨价行为与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时也与同期会议协商的内容一致。上述行为抬高了我国轴承产品的销售价格,排除、限制了我国轴承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轴承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免除行政处罚。

你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1号

当事人: 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1年11月立案,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轴承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0年至2011年3月,你公司与日本株式会社不二越(以下简称不二越)、株式会社捷太格特(以下简称捷太格特)、NTN株式会社(以下简称NTN),频繁组织负责出口业务的营业部长级别人员在日本参加亚洲研究会(也称ARA会),协商(略)地区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问题,交流分销商层面的经营信息。会议轮流召集,在价格需要调整时,每两到三个月举行一次;其他情况下,每一到两年举行一次。会议涉及中国市场轴承价格的内容至少包括:2000年9月至2001年5月,一致同意在(略)区域内适用统一固定价格表。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多次协商因(略)涨价而面向(略)市场涨价问题,并分享各地区的涨价实施情况。2005年1月,确定4月起(略)地区包括中国销售的价格按照(略)销售价格上调(略)%,2月确定2005年价格上调(略)%的指导意见适用于每一地区的销售。2006年9月,会议要求你公司调查在(略)生产产品的低价情况并进行提价。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同意对(略)轴承价格上调(略)%,对其他产品价格上调(略)%。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讨论并交换售后市场轴承价格趋势。

同时查明,2004年7月至2011年6月,为了进一步推动亚洲研究会上讨论的对中国出口轴承价格共同上涨,经捷太格特提议,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意在上海召开出口市场会(也称EM会),由驻扎在中国关联企业的轴承相关负责人参加,讨论中国市场轴承的涨价时机、涨价幅度,交换轴承价格及产销量信息,分享涨价实施情况,对部分轴承品种的涨价幅度和时间进行反复协商并达成一致。其中,2006年5月,会议决定对轴承产品进行提价,并错开各公司的涨价时间,捷太格特于(略)月、NTN于(略)月、你公司于(略)月起提价;同时共同决定了(略)型号各自的最低价格。2008年1月,会议交流涨价信息,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涨价幅度同为(略)%。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多次交换涨价时机、涨价幅度和产销量信息。

上述行为持续期间,你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了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和产销量信息,分别于(略)年实施了涨价行为,特别是(略)年的涨价行为与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时也与同期会议协商的内容一致。上述行为抬高了我国轴承产品的价格,排除、限制了我国轴承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轴承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4%的罚款,计1.7492亿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2号

当事人: NTN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1年11月立案,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轴承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0年至2011年3月,你公司与日本精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精工)、株式会社捷太格特(以下简称捷太格特)、日本株式会社不二越(以下简称不二越),频繁组织负责出口业务的营业部长级别人员在日本参加亚洲研究会(也称ARA会),协商(略)地区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问题,交流分销商层面的经营信息。会议轮流召集,在价格需要调整时,每两到三个月举行一次;其他情况下,每一到两年举行一次。会议涉及中国市场轴承价格的内容至少包括:2000年9月至2001年5月,一致同意在(略)区域内适用统一固定价格表。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多次协商因(略)涨价而面向(略)市场进行涨价问题,并分享各地区的涨价实施情况。2005年1月,确定4月起(略)地区包括中国销售的价格按照(略)销售价格上调(略)%,2月确定2005年价格上调(略)%的指导意见适用于每一地区的销售。2006年9月,会议要求日本精工调查在(略)生产产品的低价情况并进行提价。2006年9月以后,你公司退出这一会议。

同时查明,2004年7月至2011年6月,为了进一步推动亚洲研究会上讨论的对中国出口轴承价格共同上涨,经捷太格特提议,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意在上海召开出口市场会(也称EM会),由驻扎在中国关联企业的轴承相关负责人参加,讨论中国市场轴承的涨价时机、涨价幅度,交换轴承价格及产销量信息,分享各地区涨价实施情况,并对部分轴承品种的涨价幅度和时间进行反复协商并达成一致。其中,2006年5月,会议决定对轴承产品进行提价,并错开各公司的涨价时间,捷太格特于(略)月、你公司于(略)月、精工于(略)月起提价;同时共同决定了(略)型号各自的最低价格。2008年1月,会议交流和讨论涨价信息,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涨价幅度同为(略)%。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多次交换涨价及产销量信息。

上述行为持续期间,你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了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产销量和涨价信息,分别于(略)年实施了涨价行为,特别是(略)年的涨价行为与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时也与同期会议协商的内容一致。上述行为抬高了我国轴承产品的销售价格,排除、限制了我国轴承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轴承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参加人员工作笔记和陈述书、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于2006年9月退出了亚洲研究会,于2011年6月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处罚,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6亿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3号

当事人: 株式会社捷太格特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1年11月立案,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轴承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0年至2011年3月,你公司与日本精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精工)、日本株式会社不二越(以下简称不二越)、NTN株式会社(以下简称NTN),频繁组织负责出口业务的营业部长级别人员在日本参加亚洲研究会(也称ARA会),协商(略)地区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问题,交流分销商层面的经营信息。会议轮流召集,在价格需要调整时,每两到三个月举行一次;其他情况下,每一到两年举行一次。会议涉及中国市场轴承价格的内容至少包括:2000年9月至2001年5月,一致同意在(略)区域内适用统一固定价格表。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多次协商因(略)涨价而面向(略)市场涨价问题,并分享各地区的涨价实施情况。2005年1月,确定4月起(略)地区包括中国销售的价格按照日本销售价格上调(略)%,2月确定2005年价格上调(略)%的指导意见适用于每一地区的销售。2006年9月,会议要求日本精工调查在(略)生产产品的低价情况并进行提价。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同意对(略)轴承价格上调(略)%,对其他产品价格上调(略)%。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你公司和其他当事人讨论并交换售后市场轴承价格趋势。

同时查明,2004年7月至2011年6月,为了进一步推动亚洲研究会上讨论的对中国出口轴承价格共同上涨,经你公司提议,当事人一致同意在上海召开出口市场会(也称EM会),由驻扎在中国关联企业的轴承相关负责人参加,讨论中国市场轴承的涨价时机、涨价幅度,交换轴承价格及产销量信息,分享各地区涨价实施情况,对部分轴承品种的涨价幅度和时间进行反复协商并达成一致。其中,2006年5月,会议决定对轴承产品进行提价,并错开各公司的涨价时间,你公司于(略)月、NTN于(略)月、精工于(略)月起提价;同时共同决定了(略)型号各自的最低价格。2008年1月,交流涨价信息,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涨价幅度同为(略)%。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多次交换涨价时机、涨价幅度和产销量信息。

上述行为持续期间,你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了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产销量和涨价信息,分别于(略)实施了涨价行为,特别是(略)年的涨价行为与其他当事人一致,并与同期会议协商的内容一致。上述行为抬高了我国轴承产品的销售价格,排除、限制了我国轴承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轴承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涨价,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近十年多,且你公司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能够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8%的罚款,计1.0936亿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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