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胚胎所有权案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改判理由: 4位老人的代理律师郭伟认为: 1.二审法院认定,胚胎是作为民事权利行使的标的物,法律上并不禁止个人对胚胎的所有权。 2.法院照顾到传统伦理规范,不能让老人连念想之物都没有。 3.法院考虑到全国存在大量失独家庭的社会现实,再加上双独家庭可以生二胎了,改判4名老人胜诉。 本报讯 (记者武威)5月21日,本报AII8版曾以《无奈的胚胎》为题,报道了江苏省宜兴市4名失独老人与南京鼓楼医院争夺其子女胚胎所有权的案件。今年5月,该案一审开庭时,宜兴法院主审法官以“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物”为审判理由,拒绝了4名老人索要胚胎监管与处置权的请求。 昨日,该案二审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落锤,法院最终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双方家属告诉记者,他们对案件的判决表示满意,同时他们将继续让鼓楼医院保存胚胎。 事发: 夫妻殒命留下受精胚胎 记者了解到,江苏宜兴市市民沈杰和刘曦均是80后独生子女,两人婚后一直未育。有些焦急的小夫妻在朋友的劝说下,于2012年来到南京鼓楼医院,准备实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手术。为了保证手术成功,小两口多次前往鼓楼医院,被成功培育出4个受精胚胎。 2013年3月20日,当小两口得到鼓楼医院传来的喜讯,5天后将进行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时,两人却在宜兴遭遇一起严重车祸,双双殒命。事发后,鼓楼医院一直保管着这4枚胚胎,但无论双方老人如何向鼓楼医院索要胚胎,医院都拒绝交出。医院认为,这4名失独老人没有能力监管胚胎,拿到胚胎无非是去做代孕手术,延续香火。无奈之下,老人和医院对簿公堂。 刘曦之父刘金法告诉记者,他们根本没有打算要做代孕,胚胎是小两口留给两家父母的遗物,他们理所当然对胚胎有继承权,他们只是想换一个医院保管,等到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发生改变后,再做打算,鼓楼医院和宜兴法院显然是对他们进行有罪推定。一审败诉后,4名老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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